中文欧美日本在线资源,91美女精品,这里只有精品在线 http://www.ishimarukensetsu.com Thu, 04 Sep 2025 01:38:04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4.5.16 福州律師評析:宅基地房屋翻建后拆遷,拆遷權益歸誰所有? http://www.ishimarukensetsu.com/?p=15086 Mon, 01 Sep 2025 07:00:26 +0000 http://www.ishimarukensetsu.com/?p=15086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對于宅地基上房屋的歸屬,司法實踐中很大一部分法院觀點認為依據產權登記認定權屬即可。即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為誰,宅基地上房屋就根據地隨房走之原則歸誰所有。

本案法院并沒有完全依據宅基地使用權的登記進行權屬認定,而是對翻建部分進行了區分。認定對翻建部分有共同出資的子女亦享有相應部分的所有權,而對于未翻建部分的附屬物及裝修等則仍認定歸屬宅基地使用權人所有。上述觀點相對更為公平合理,但實踐中此類房屋大多翻建于九十年代甚至是八十年代,翻建人往往無法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房屋是由其進行翻建。因此要想避免爭議,最好的方式還是家庭內部簽訂析產協議明確房屋歸屬。

蔡律師先前文章也討論過福建地區的相關案例,可供參考閱讀:《父母遺留房屋被兄弟拆除重建并辦理權證,女兒能否主張共有權益?》

 

案情簡介:

周老太與老伴李老漢是普通的一對農村夫妻,共生育了五女一子,分別是長女李某1、次女李某2、三女李某3、四女李某4、五女李某5、長子李甲。很長一段時間,一家八口在位于該村的5間平房中過著平淡的日子。此院《宅基地有償使用登記表》載明:使用者為李老漢,主房5間,建房時間為1958年,家庭人口結構:戶主李老漢、戶主妻周老太、長子李甲、長子妻于某、次女李某5、長孫李乙。

自1979年至1987年期間,李甲的四個姐姐陸續出嫁到其他村并將戶口遷出,1994年妹妹李某5也出嫁,搬離訴爭院落房屋,并將戶口遷至夫家,期間爭議房屋進行過翻建。李老漢于2014年7月去世,未曾留有遺囑,李老漢父母亦均先于其去世。2021年,周老太及李甲一家一直居住使用的爭議房屋因修建承平高速被征收,李甲領取了67萬余元的征收補償款。

周老太及其五個女兒均認為,被拆除的院內房屋、附屬物等都是李老漢和周老太于1958年所建,1987年二人又出資進行拆除重建,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所得補償款扣除周老太的一半份額后,另一半應屬于李老漢的遺產,應由周老太及子女7人平均分配。其作為宅基地使用登記權利人,房屋翻建時其并未出嫁,雖未出資,但幫著干了部分零活,故其對房屋拆遷利益亦應享有相應份額。

李甲夫婦及長子李乙作為案件的被告,對于對方說所稱的拆遷利益中一半是李老漢的遺產并要求平均繼承分割不予認可。其3人稱,爭議房屋最初原系李老漢父母所建,1989年李甲夫妻對主房5間進行翻建,1990年完工,后二人又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并陸續添置了附屬設施;院內2間彩鋼房系李甲夫妻2016年拆除舊棚子新建而成,并且長子李乙還認為,翻建房屋時雖未成年,但其作為宅基地使用登記權利人,且一直居住生活在訴爭院落房屋內至2020年拆遷,戶口未遷出,亦未另申請宅基地,故其亦應享有同其他權利人一樣的權益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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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觀點

案件爭議焦點為訴爭院落房屋等是否屬于李老漢的遺產。

首先,通過庭審調查,雙方均認可1987年—1990年院內主房因陳舊進行了翻建,考慮到李甲為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未另行分配宅基地,且與父母長期共同生活,婚后李甲夫妻亦未明確與周老太夫妻分家另過,故認定院內房屋系李老漢夫妻及李甲夫妻共同出資,李老漢夫妻及李甲寶夫妻均系共同建房人,兩方平均享有訴爭房屋的產權份額。

李某5、李乙二人雖均系登記家庭人口,但李某5于1994年因出嫁搬出該房屋,戶口遷至夫家,其已不屬于李老漢宅基地“戶”內成員,并自認對房屋翻建未出資;李乙在訴爭宅基地房屋1989年至1990年翻建時,剛出生不久,根本不具備建造房屋的勞動能力和經濟條件,故亦不能認定其對該房屋的建造存在貢獻。

在上述房屋權屬認定基礎上,訴爭院落房屋因拆遷所轉化為的拆遷利益中,只有關于訴爭院內房屋及對應的拆遷利益即房屋評估補償金額、房屋裝修補償、其他建筑物及附屬物補償,系對房屋、房屋裝修及其他附屬物等地上物給予的對應補償,屬于李老漢的遺產,該部分可以作為李老漢的遺產由繼承人依法予以繼承分割處理。

 

索引案例:?山東高法公眾號《存在繼承人翻建行為時,如何判斷宅基地房屋的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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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除明確表示為贈與外,應當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 http://www.ishimarukensetsu.com/?p=15058 Wed, 27 Aug 2025 01:23:22 +0000 http://www.ishimarukensetsu.com/?p=15058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年輕人初入社會時往往囊中羞澀,父母為托舉孩子改善生活,出資為子女購買房產是常有之事。受傳統觀念影響,雙方通常不會以書面形式明確這筆款項的性質。然而,一旦雙方產生糾紛,該出資究竟屬于贈與還是借貸,往往會成為爭議焦點。

司法實踐中,對于父母出資購房的款項定性存在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父母為子女出資發生在婚后的構成對子女夫妻二人的贈與。如(2022)蘇08民終897號案例:“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如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視為父母贈與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另一觀點則為: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除明確表示贈與之外,應當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如(2019)京民申2635號案例:“雖然在當前高房價背景下,部分子女經濟條件有限,父母在其購房時給予資助屬于常態,但不能將此視為理所當然,也絕非法律所倡導,否則嚴重違背法律公平正義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經盡到了撫養義務,并無繼續提供供養的義務。子女買房是父母出資,除明確表示贈與外,應當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本院對此不持異議?!北景敢欢彿ㄔ和瑯咏猿执擞^點。

本案特殊之處在于,一是購房人為未婚狀態,房屋用于其個人生活,不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爭議;二是購房人與其父母溝通過程中多次出現“借錢”“還錢”等字眼,說明雖然未簽署書面協議,但雙方皆明晰該筆出資性質,這也成為法院認定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的依據;三是購房人已成年并在國外工作,具備獨立生活能力,而其父母已退休無經濟來源,出于平衡各方利益及維護公序良俗角度,法院也會更偏向于其父母一方。

 

案情簡介:

原告劉剛與第三人董紅原系夫妻,現已離婚,被告劉小紅系原告與第三人之女。劉小紅在日本工作,三方商量在日本買房,為此,劉剛將其名下位于北京的房產作抵押進行貸款。

劉剛提供銀行流水顯示,其自2019年6月至2023年2月通過國際匯款方式向劉小紅支付共計人民幣433218元。此外,劉剛曾將其貸款所得的其中20萬元人民幣交由董紅。因劉小紅在日本購房資金不足,該款項最終由董紅轉付給劉小紅。劉剛主張以上款項共計633218元是劉小紅向劉剛的借款,均用于劉小紅在日本購房。

劉剛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圖中,劉小紅所發信息為:“借你的錢我會全數奉還……”劉剛據此主張劉小紅承認向劉剛借款并承諾全部償還。

現劉剛訴請劉小紅返還上述款項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

 

一審法院觀點:

當事人實施具體民事行為的行為屬性,應當根據當事人實施該行為時的意思表示認定。但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往往有時掩飾在其行為之背后的,因此,當事人實施具體民事行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能單從當事人的行為表象去簡單進行認定。父母可以在子女購房時給予資助,但并非是法定義務,被告系成年人,且已工作,作為被告的父親,已經盡到了撫養義務,并無繼續供養的義務,原告以自己名下的房產抵押貸款資助被告在日本購房,且本案被告在微信中不止一次提到還錢,因此,在原告未明確表示贈與的情況下,應視為原告以幫助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被告人應負有償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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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觀點:

涉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借貸關系雖無借條等借款憑證,結合中國社會傳統習俗考慮,兒女向父母借款而不出具借條在現實生活中亦較為普遍,被上訴人出資時未要求上訴人出具借條符合當時的情景和情理,具有合理性。根據被上訴人一二審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被上訴人將自己名下房產抵押給銀行取得貸款后,轉給上訴人,后續由被上訴人償還貸款的情形。上訴人主張案涉款項為贈予,其應對贈予關系的成立進行舉證。根據現有證據,雖然被上訴人在聊天記錄提到“爸爸替你還貸款”,但該表述是否為贈予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結合其行為以及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判斷。案涉款項發生時,上訴人劉小紅已成年,對于已經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無需再承擔撫養義務。從社會現實層面考量,“買房”并非父母的法定義務,而是出于對子女的照顧自愿付出的行為?;谥袊鴤鹘y家庭文化影響,子女購房,父母給予資助屬于常態,但不能據此便理所應當將此款項推定為贈予,否則有違法律公平正義之理念。因此,雙方之間若不存在明確的贈予的意思表示,就應將款項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另外,本案作為家事糾紛,也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兼顧各方家庭利益的平衡。被上訴人現已退休,并無過多生活來源,為子女生活反而使父母自身陷入經濟困境,不符合公序良俗,也不應為法律所提倡。

……綜上所述,劉小紅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案例索引:(2024)冀01民終2880號,以上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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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父母借女兒名購買千萬房產,離婚后父親竟“代理”女兒把房“送”給自己再賣掉!該行為是否侵害女兒權益? http://www.ishimarukensetsu.com/?p=14982 Wed, 13 Aug 2025 08:18:30 +0000 http://www.ishimarukensetsu.com/?p=14982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司法實踐對于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房產是否有效存在不同觀點,通常會綜合考慮處分人有無惡意、子女權益是否受到損害等因素。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案涉房屋雖是由二人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但登記于婚生女名下,且二人離婚時并未將其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故該財產仍屬于婚生女個人財產。監護人行使法定代理權必須以被監護人利益為目的,否則構成無權代理。男方雖辯稱售房款用于女兒留學,但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且未征求過女兒意見,已構成對女兒財產權益的侵害。最終法院判決男方應按房屋實際成交價款賠償女兒相應損失。

這爹吃相實在是有些離譜!當年把房子落戶在女兒名下,肯定也是為了規避某些政策,所以理所應當還覺得這個房子是自己的。既然女兒撫養權已經在自己手上,女兒的財產也是隨自己處分。因此也就打著為女兒留學的旗號,干著侵吞女兒千萬房產的勾當。而且這房產既然是雙方結婚時購買,女方必然也出了一定財產,男方如此一通操作等于連女方的份額也一并吞了。更荒謬的是,如此明顯的左手倒右手操作,竟然在辦理贈與和過戶時一路綠燈,相關機構對涉及未成年人重大財產保護且監護人存在明顯利益沖突的處分行為,審查竟形同虛設。好在一二審法院明察,認定贈與行為無效,只是如此一來父女情誼也已所剩無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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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李先生與林女士于2001年登記結婚,并于2002年生育一女李麗,2007年雙方以李麗名義購買案涉房屋,后李先生與林女士發生離婚糾紛以及離婚后財產糾紛,最終李麗由李先生撫養,因案涉房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未予以分割。離婚訴訟后,李先生于2016年以李麗代理人身份與自己簽訂贈與合同,將案涉房屋無償贈與自己,后自行辦理過戶登記并出售案涉房屋。

2023年李麗將李先生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贈與合同無效并賠償損失1160萬元。

李先生辯稱,售房款主要用于女兒留學,是考慮女兒利益的行為。另外,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判決其需支付林女士款項,故無奈出售涉案房屋用于獲取資金。

 

法院觀點:

案涉房屋系李麗個人財產,李先生與林女士離婚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中均未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其次,李先生通過自行簽署贈與合同的方式,私自以被監護人李麗名義處分被監護人名下財產,將被監護人李麗個人名下案涉房屋轉移登記至其個人名下,其作為李麗的法定監護人,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未征求李麗本人意見,未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侵害了李麗的合法財產權益,且有悖公序良俗;

再次,從離婚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所查明的李先生名下財產情況來看,李先生所述舉債資助李麗國外留學的抗辯意見缺乏事實依據,由此確認贈與合同無效;

最后,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故李先生應按照房屋實際成交價款補償李麗相應損失。

綜上法院認定李先生自行簽署的贈與合同侵害了李麗的合法權益,有悖公序良俗,判決確認李先生自行簽署的贈與合同無效并賠償李麗房屋出售價款損失1160萬元。

經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案例索引:北京海淀法院《父母能私自將子女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來看看這個案子》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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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房子住了十五年,房產證卻非己名!姐妹兩家房產交易竟是一場騙局?房產到底歸誰,兩審判決竟截然相反! http://www.ishimarukensetsu.com/?p=14949 Wed, 06 Aug 2025 07:57:39 +0000 http://www.ishimarukensetsu.com/?p=14949 在內蒙古烏海市,一場看似普通的房屋買賣糾紛,竟牽出了一段剪不斷理還亂的親情糾葛與長達十余年的信任崩塌。柴先生和楊小妹夫婦,怎么也沒想到,從親姐姐楊大姐和姐夫王大哥手中真金白銀買來的房子,住了十幾年,房產證上不僅不是自己的名字,到頭來還被一紙判決推到了非法占有的邊緣,差點要卷鋪蓋走人!這究竟為何?

2009年,楊小妹夫婦與楊大姐夫婦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楊大姐夫婦將案涉房屋以25萬元賣與楊小妹夫婦,帶裝修家具,房屋產權歸楊小妹夫婦所有,楊小妹夫婦已支付17.7萬元,剩余7.3萬元待產權證到手后付清。次年,楊小妹夫婦便搬進了該房,居住至今。2012年,楊大姐夫婦辦理了離婚。然而該房產權證卻遲至2021年才姍姍來遲,落在了楊大姐的名下??蓷畲蠼氵@時卻拒絕將房屋過戶至二人名下。不得已,楊小妹夫婦只能將已離婚的楊大姐夫婦雙雙訴至法院。

然而一審判決卻未能得償所愿,法院認為,這份《房屋買賣合同》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無效的。既不存在能證明楊小妹夫婦交付了購房款的證據,二人陳述的已付金額又與購房款對不上,在未取得產權證前就將購房尾款付清也顯得不合常理。楊大姐夫婦更是一直辯稱二人不是真心與楊小妹夫婦進行房屋買賣,將房屋交給他們占有使用是出于其他原因。據此,法院駁回了楊小妹夫婦要求房產過戶至其名下的請求。這對本該成為房屋所有權人的夫婦,瞬間變成了可能被隨時掃地出門的非法占有人。

初看一審判決,是不是感覺楊小妹夫婦是被自己親姐姐姐夫聯手坑騙了?但蔡律師看了二審雙方提交的證據和抗辯理由后,發現事實很有可能不是這樣。

二審中,楊大姐夫婦雖然離婚了,但卻仍雙雙站在同一戰線,堅稱這場房產交易是一場“三角式詐騙”。楊大姐稱,當年是她與妹妹楊小妹合謀,哄騙前夫王大哥簽署了那份《房屋買賣合同》。她們的目的是為了讓王大哥在離婚時凈身出戶。王大哥也堅稱自己是被蒙蔽的受害者,是姐妹倆玩套路詐取他的錢財,他只是想和楊大姐復婚,才心甘情愿踩入了這個圈套。

若事實果真如此,那么計劃似乎很順利,二人離了婚,楊大姐也在多年以后拿到了只登記著自己名字的產權證。然而,她卻低估了利益在親情面前的份量。她當年的“同謀”妹妹聯合妹夫,如今卻拿著那份合同,反過來主張合同真實有效,要求她履行過戶義務。

然而,無論當初簽訂合同的真實動機是房屋買賣還是給王大哥設的局,楊大姐二人在法庭上都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來證明其騙局主張。相反,楊小妹夫婦在二審提供的電話錄音則被法院認定為房屋買賣真實存在,約定房款也已支付。因此,法院只能依據現有可證明的法律事實作出判斷:“《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寫有‘乙方已支付17.4萬元’的內容,通話錄音內容可以佐證楊小妹向王大哥支付過8萬元,王大哥2015年10月15日書寫條據亦明確寫有‘房款25萬元已收’的內容,上述證據可以證實上訴人柴先生、楊小妹已足額支付房款。被上訴人王大哥作為成年人,應對其書寫條據承擔法律后果,其辯稱是受欺詐所寫,并無證據證實,故其辯解理由不予采信。上訴人柴先生、楊小妹已足額支付房款,被上訴人王大哥、楊大姐至今未依約配合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構成違約,二上訴人訴請二被上訴人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假若真如楊大姐主張,這場房屋交易是一場騙局,那么她的精心策劃,最終卻讓自己失去了本想獨占的房產。這場充滿算計的家庭內斗,最終因證據規則的鐵律,讓最初的設局者楊大姐和可能的受害者王大哥,在法律上成為了輸家。蔡律師不知真相到底如何,究竟是姐姐坑妹妹,還是姐妹聯手坑姐夫,還是妹妹反坑姐姐,但姐妹兩家人的情誼就這么在算計中毀得一干二凈,落得個一地雞毛,真真何苦來著!

案例索引:(2024)內03民終1160號,以上均為化名。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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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入庫案例:父親拆遷獲三房卻拒付兒子大學學費及生活費,兒子三訴至高院終得改判,未成年人對安置房是否有共有權? http://www.ishimarukensetsu.com/?p=14931 Mon, 04 Aug 2025 07:15:29 +0000 http://www.ishimarukensetsu.com/?p=14931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你見過這么坑的爹嗎?離婚后取得兒子撫養權,卻在孩子成年后不再提供經濟支持,導致考上大學的孩子無力承擔學費。關鍵在于這爹并不是沒有錢,甚至通過拆遷置換了兩套住房及一間商鋪,卻對孩子的教育需求置若罔聞。兒子不得已下將父親訴至法院,歷經一審、二審直至再審,才最終逆轉判決,拿回屬于自己的權益。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兒子對案涉安置房屋是否享有共有權,以及該房屋是否應予分割。雖然案涉房屋進行產權登記時,兒子仍為未成年,未被登記為權利人,但依據當時的《物權法》及相關拆遷政策,安置補償應按家庭人口進行,土地劃分和優惠資格按人頭核定,因此未成年子女同樣享有安置權益。本案父親在計算劃地面積及利用優惠購買商鋪時,均使用了兒子的權益份額。故高院再審認定,案涉安置房屋的形成為父子二人共同創造并獲得,雙方對房屋共有權的性質應為共同共有。

根據《民法典》第303條,共同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財產,需具備“重大理由”?,F行法律對“重大理由”并未有明確規定。但本案中,兒子作為在校學生且身處離異家庭,生活來源完全依賴有撫養義務的父親?,F其父親拒絕履行撫養義務導致兒子生活難以為繼,故高院據此認定該情形符合請求分割共有物的“重大理由”。

正義雖遲但到。高院的改判不僅體現了拆遷安置政策對居住權與生存權的保障,維護了未成年人在家庭共有財產中的基本權益,也為司法實踐中認定共有物分割的“重大理由”提供了類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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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李大強與李小強系父子,2007年李大強離婚后李小強歸其撫養。2008年12月,李有才(李大強之父)、李大強和李小強共同生活的房屋被拆遷,李有才作為戶主簽訂協議,選擇劃地自建安置,分為三戶,李大強和李小強為一戶。

2009年8月,李大強簽訂劃地自建書,明確安置用地面積15平方米/人,李大強一方住房安置人員為李大強和李小強2人,安置用地面積為30平方米。根據拆遷政策,李大強購買商鋪使用優惠金額31200元,其中李小強優惠額度15600元。后李大強通過安置修建和優惠購買獲得2套住房及1間商鋪,2014年完成產權登記。

2022年9月,李小強因上大學無經濟來源且李大強不支付費用,訴請分割前述2套住房及1間商鋪。

一二審法院均駁回李小強請求,故其至高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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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高院觀點:

其一,李大強和李小強對安置房屋即安置住房和安置商鋪享有共有權。李大強和李小強(時年不足6周歲)在征地拆遷時作為一個家庭戶進行安置,拆遷安置政策目的在于保障被拆遷人的居住權。李大強選擇了劃地自建住房的安置方式,李小強的爺爺李有才亦替李小強出資繳納了劃地自建手續費,修建案涉安置房屋所用土地亦有部分來源于李小強所獲得的劃撥自建土地,故案涉房屋包含了應當由李小強享有的相關安置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钡谝话倭闳龡l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strong>因此,自案涉安置房屋合法修建完成時起,李大強和李小強對所建房屋享有共有權,且李大強和李小強系基于家庭關系依據安置政策共同創造、共同獲得案涉安置房屋,故雙方對房屋共有權的性質為共同共有。

其二,李小強請求分割案涉安置房屋的條件已經成就,應當公平合理分割案涉安置房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本案中,李小強現系成年的在校大學生,但并無穩定的收入來源,其父李大強明確表示不再支付相關學費和生活費等費用,故李小強符合前述共同共有人具有“重大理由”可以分割共用物的法定情形。就分割方式而言,案涉安置房屋包括兩套住房和一個商鋪,各自具有獨立的房地產權證,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故本案應當直接進行實物分割。綜合考慮李大強在修建案涉安置房屋時所作出的貢獻,最大限度降低共有房屋分割對李大強現在居住、生活和生產經營的影響,以及李小強自未成年時起就享有的案涉安置房屋的合法權益和李小強行使物權的便利,酌情分割一套住房歸李小強所有,其余一套住房和一套商鋪歸李大強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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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編號:2025-14-2-054-001,以上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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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入庫案例: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歸女兒,該條款能否撤銷?未辦理變更過戶下,房屋拆遷后征收補償款歸誰? http://www.ishimarukensetsu.com/?p=14912 Wed, 30 Jul 2025 01:17:22 +0000 http://www.ishimarukensetsu.com/?p=14912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核心焦點在于離婚協議中將房屋贈與子女的條款能否撤銷。本案男女雙方于06年離婚,協議約定男方名下房屋歸婚生女所有,然而直至20年房屋被拆遷時仍未過戶至婚生女名下,男方以房屋所有權人身份將房屋拆遷補償款照單全收。

這操作實在是有些厚臉皮了,男方可能也是有點法律知識,知道一般贈與下財產權利未轉移的,贈與方可享有任意撤銷權。他這么久拖著不過戶顯然就是想等拿到拆遷款后再反悔贈與。好在本案不同于一般贈與的情況,讓我們來看看法院怎么判。

女方訴至法院后,男方果然以贈與財產權利尚未轉移為由主張行使任意撤銷權,請求撤銷贈與。法院依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條,判決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得任意撤銷。因離婚協議通常涵蓋雙方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多重法律關系,屬于具有整體性的一攬子協議,不能將協議中的贈與部分單獨割裂看待。且簽訂協議時婚生女為未成年,故該協議又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包含父母對子女未來生活的經濟保障意圖,具有道德義務性質,不能參照一般贈與處理。據此,即使案涉房屋長期未過戶且發生拆遷,但房屋已經基于離婚協議實質轉化為婚生女的財產,相應的拆遷權益作為房屋價值的形態延續,也應歸婚生女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施行的《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二十條對此類情形進行了進一步明細規定:除非另一方同意,否則一方不得在財產權利轉移前請求撤銷贈與子女財產的約定,進一步強化了此類條款的不可撤銷性,更有利于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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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李麗與吳強于2006年12月31日離婚,雙方簽訂離婚協議約定,案涉房屋歸婚生女吳小花所有;吳小花現年6周歲,歸吳強撫養,直至吳小花工作時止;李麗不貼補任何費用。

案涉房屋在吳強名下,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2020年9月案涉房屋被政府征收,吳強領取了征收補償款893423.30元。吳小花為在校研究生。2017年至2023年期間,吳強向吳小花轉賬合計259208元。

原告李麗訴稱:吳強未按照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相關義務。案涉房屋于2020年9月被拆遷,吳強領取了全部征收補償款,吳小花多次向吳強追索房屋征收補償款未果。遂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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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觀點:

本案中,李麗與吳強于2006年12月31日簽訂離婚協議,約定案涉房屋歸婚生女吳小花所有,該約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吳強雖認為該房屋為其婚前個人財產,但其已作出贈與吳小花的意思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規定,離婚后贈與人以贈與財產權利尚未轉移為由申請撤銷離婚協議中涉及對第三人贈與條款的,依法不予支持。

案涉房屋因征收而滅失,轉化為相應的征收補償利益,該征收補償利益應歸吳小花所有。吳強向吳小花支付生活費、教育費等,是其作為父親關愛子女、履行撫養義務的體現,吳強提出在其給付吳小花的房屋征收補償款中予以扣減,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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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編號:2024-07-2-1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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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有房產,抵押能成立嗎? http://www.ishimarukensetsu.com/?p=14896 Mon, 28 Jul 2025 01:51:42 +0000 http://www.ishimarukensetsu.com/?p=14896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案涉房屋雖登記在一方名下,但系雙方婚內取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擅自抵押該房產顯然構成無權處分。抵押權人要想取得抵押權必須滿足善意取得,即滿足《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三項條件:(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通常來說,第二、三項條件基本能夠滿足,因此核心就在于判斷是否“善意”。就本案而言,法院認為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應當對貸款人婚姻情況進行核實,其未盡到審查義務存在過錯,因此并非“善意”,不能認定其為善意取得抵押權?,F行法律對如何判斷“善意”并沒有明確規定,如果本案抵押權人是自然人的話,或許會是不同結果。因為法院很有可能會認為“一般民事主體只需核實不動產權屬證書即可認定其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案情簡介:

2022年11月,陳某作為借款人,與某銀行簽訂《抵押合同》,雙方約定,從銀行貸款70萬元。陳某以名下房產,為上述借款辦理了抵押登記。后因陳某未能按時償還借款,2023年9月,某銀行將陳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合計約75萬元,判令原告對被告抵押物某房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

陳某及第三人陳某妻子辯稱,對欠款金額無異議,但案涉房屋是陳某婚后購買取得,案涉房產產權證書中載明所有權人為陳某一人,但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陳某抵押案涉房屋是背著妻子做的,銀行在辦理抵押時未核實陳某的婚姻情況,存在過錯,銀行不能取得對房屋的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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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觀點

本案原被告、第三人對欠款數額均無異議,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銀行是否能夠取得對案涉房產的抵押權。

涉房產系陳某在與妻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得,故案涉房產應當屬于陳某與妻子的共同財產。陳某未經妻子同意,將案涉房產抵押給某銀行,構成無權處分。

某銀行辯稱,其構成善意取得。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以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抵押,經審查構成無權處分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本案中,案涉房產已經辦理抵押登記,某銀行已履行放款義務,本案關鍵在于認定某銀行是否盡到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審慎審查義務。某銀行系專業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申請人的婚姻狀況、抵押房屋的權屬情況直接影響其債權風險以及實現,銀行對前述事項負有審慎審查義務。銀行稱陳某簽署了《單身聲明》,法院認為,單身聲明僅是個人承諾,在現實情況中,不乏借款人為達目的進行虛假承諾的情形。雖然銀行內部文件中列明,單身聲明系婚姻狀況證明材料之一,但并不意味著銀行僅需審查借款人的單身聲明。銀行還應當對家庭戶口信息、征信資料等文件進行審查。銀行工作人員陳述,在放貸時可能審查了陳某的個人戶口頁。只要查閱陳某的家庭戶口的常住人口登記卡索引表即能獲悉陳某已婚的事實,該審查難度并不高。但某銀行輕信陳某的承諾,未就陳某婚姻狀況這一重大事項進行核實,應當認定其并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并非善意。故對于某銀行提出的其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權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對于某銀行請求判令對陳某名下的房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陳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索引案例:山東高法公眾號《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同房產,債權人能否取得房產的抵押權?

 

蔡思斌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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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二審改判!七年未過戶二手房險被執行,房屋買受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抵押權人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http://www.ishimarukensetsu.com/?p=14879 Wed, 23 Jul 2025 01:30:03 +0000 http://www.ishimarukensetsu.com/?p=14879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一審法院認為房屋買受人基于買賣合同而對房屋享有的物權期待權本質屬于債權請求權,而房屋抵押權人則對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屬于法定擔保物權,故機械適用了“物權優于債權”原則,認定買受人享有的債權雖優先于普通債權,但仍劣后于擔保物權等優先受償權。

二審法院改判的關鍵點在于對買受人和抵押權人所享有的民事權益進行了比較和分析。案涉房屋售出先于抵押權設立,買受人已足額支付購房款且實際占有房屋七年。雖然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但原因在于房屋轉讓人而非買受人。抵押權人作為專業出借人,未對房屋實際占有情況盡到審慎注意義務,應承擔風險。故本案買受人就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抵押權人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最終改判不得執行案涉房屋。

就本案例來說,買受人實在是被轉讓人坑慘了。交了購房款一直未能辦理過戶不說,期間轉讓人還玩失蹤,不管是報警還是訴訟都找不到人。住了七年的房屋險被執行,執行異議和一審通通無果,好在二審得到改判,算是有驚無險,但也徒增了訟累。蔡律師在此給各位購買二手房的提個醒,一定要及時辦理過戶登記,當下無法過戶的也必須時刻緊盯相關進展,如果轉讓人和本案一樣聯系不上的,應及時聯系法院凍結,避免之后太過被動。

 

案情簡介:

2016年12月31日,李立與林強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林強將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某902號房屋以275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李立。雙方約定265萬房款于簽訂合同后交付,剩余10萬元于房產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時交付。李立支付265萬房款后入住,但由于房屋是回遷房,房產證尚未辦理,所以房產過戶手續一時無法辦理。

2020年4月,李立從周圍鄰居處得知涉案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已經辦理,便聯系林強辦理過戶,但不論是報警和起訴都無法聯系到林強,因此房子也就一直沒能過戶。

2021年,法院對案涉房屋采取輪候查封措施。經了解,林強在房產證下來之后將案涉房屋房屋做抵押向別人借款,因其沒有還款,債權人王磊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后林強沒有履行判決,債權人申請了強制執行。

李立向執行局提出了異議,但異議被駁回。隨之向法院起訴林強和抵押權人王磊,請求法院對涉案的902號房屋停止執行、解除查封。

 

一審法院觀點:

本案中,李立主張依據上述第二十八條規定排除一審法院對902房屋的強制執行。根據查明事實,王磊依據一審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2民初16427號民事判決書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該案以及本案審理過程中,均查明王磊系因林強向其借款160萬元而在林強名下的902房屋上設立抵押權。一審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查封902房屋,王磊屬于對執行標的享有優先受償權的申請執行人。而根據李立提交的證據,李立確在法院查封前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實際居住,其已支付265萬元房款,尚未支付的10萬元房款系因支付條件未成就,未辦理過戶手續亦非因李立個人原因所致,且李立主張林強逾期辦理過戶手續產生的違約金數額已遠遠超過其尚未支付的房款數額。根據上述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內在邏輯,案外人作為一般買受人對執行標的物享有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物權期待權,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標的物享有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強制執行異議,不應予以支持。因為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不動產買受人的物權期待權本質上仍屬于債權請求權,該債權雖優先于普通債權,但劣后于擔保物權等優先受償權。也就是說,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除外”內容不包括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一般買受人的物權期待權。因此,即使李立的主張符合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其對902房屋享有的物權期待權,也不能對抗王磊因對902房屋享有抵押權而取得的優先受償權,故李立提出的要求排除對902房屋強制執行的主張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觀點:

首先,根據現有證據,李立與林強于2016年12月31日經中介居間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間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且現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案涉房屋買賣合同存在無效事由,故可依法認定李立與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其次,根據李立提交的轉賬憑證,其在查封和抵押前已支付購房款265萬元。關于剩余10萬元購房款,已有大興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該部分購房款與林強的債相互抵銷,林強亦認可收到涉案房屋的全部價款,故應認定李立已支付涉案房屋的全部275萬元價款。另根據李立提交的水電等繳費憑證等證據,足以認定李立已實際占有案涉房屋。

第三,關于過戶登記的情況。李立關于過戶登記的陳述與林強的當庭陳述可以相互印證,又因林強借款導致案涉房屋后續被抵押和查封,林強亦認可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原因在其自身,故可以認定非因買受人李立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第四,案涉抵押權是否具有優先性。1.案涉房屋出售在先,抵押權設立在后。在此前提之下,王磊在明知涉案房屋有承租人等可能影響抵押權實現的情況下,仍選擇不進行現場勘察。由此可見,王磊在辦理抵押登記前并不關注涉案房屋是否存在出租或出售的情況,即涉案房屋是否出租或出售不影響其與林強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和辦理抵押登記。王磊的的上述行為與林強表示在借款時已告知借款中介房屋已出售的說法存在一致性,故王磊在辦理抵押登記前明知涉案房屋存在其他權利人這一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2.根據李立提交的王磊其他訴訟情況來看,2016-2022年間,王磊共涉及七件民間借貸相關案件,約定月息在1.3%-3%之間。從上述訴訟情況來看,王磊存在以自然人身份長期、多次從事有償民間借貸的行為,其不同于普通的出借人,應具有更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更高的審慎注意義務。王磊辦理抵押前未對案涉房屋進行現場勘察,未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應承擔由此產生的風險和后果。3.雖然涉案房屋系二手房,但基于北京市房屋交易的特點,大量購房人在首次購房時亦會選擇購買二手房用于居住。而從現有證據來看,案涉房屋也確系李立名下唯一住房,涉案房屋與李立的生存利益密切相關。綜上,案涉抵押權因上述原因在本案中不具有優先性,李立在本案中對涉案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綜上所述,李立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2023)京03民終14574號,以上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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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蔡思斌解答:小區下水管道反水導致家里被淹,應如何確定責任主體?——附參考案例 http://www.ishimarukensetsu.com/?p=14846 Mon, 14 Jul 2025 08:11:43 +0000 http://www.ishimarukensetsu.com/?p=14846 家中遭遇下水管道堵塞反水、漏水,污水倒灌導致家里被淹,業主該如何維權?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管道反水的原因通常有四,一是使用人在排放污水時將自家下水管道堵塞后繼續排水出現反水,二是使用人樓房一側的所有業主共用管道在某一樓層堵塞,之后上層業主繼續排水,堵塞位置之上一層業主家中會出現反水,三是主管道或者污水井等終端公共設施出現堵塞、結冰等污水無法排出的情況,底層樓房可能出現反水。四是由于施工不當導致管道本身存在缺陷。

面對一片狼藉,明確責任歸屬是后續維權的關鍵。而要確定責任主體,核心就在于查明堵塞的具體位置和原因。

 

情況一:堵塞發生在小區公共主下水管道,那么責任主體通常是物業公司。常見堵塞情形有堵塞點位于地下室、一樓底部或室外,或者多個樓層同時出現返水現象。這部分管道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物業公司負有定期檢查、疏通和維護公共管道的法定義務。

參考案例:物業服務人對于共用排水管道負有管理維護責任,因管理維護不力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上訴人房屋外部管道發生堵塞導致廚房管道返水,造成財產損失。因發生堵塞管道為室外排水管道,屬于業主共用管道,應屬建筑物共有部分,應當由上訴人進行管理、疏通、維護,現因上訴人未盡到上述義務,應對被上訴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2023)陜06民終1805號

 

情況二:堵塞僅發生在業主家的分支管道內,并且返水只影響該業主自家,那么責任應由業主自行承擔。這段管道是業主的專有部分,業主有責任合理使用并保持其暢通,避免將易堵塞物品倒入下水管道。

參考案例:本次事故漏水部位屬于業主的專有部分,由業主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亦應由業主自行承擔相應的管理義務和管理責任。在本案中,原告未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應由其自行承擔因戶內漏水所導致的損失?!?2016)湘0121民初4834號

 

情況三:樓上住戶不當使用下水管道,使得主管道堆積導致堵塞返水,堵塞位置之上的業主應承擔疏通責任。若無法確定究竟是哪一戶使用不當的,那么共用該段堵塞管道的樓上住戶可能需要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除非個別住戶能證明自己在事發時段未使用或并未不當使用管道。同時,即使堵塞物是樓上住戶造成,如果物業公司無法證明其已經履行了定期維護職責,也可能因其管理疏忽而需要承擔部分責任。

參考案例:對于小區業主來說,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由于使用該管道的任一業主都有造成該管道堵塞的可能,無法確定堵塞排水主管道異物的直接來源,亦無法查明造成排水主管道堵塞的具體責任人,無法確定責任比例,故對于原告的損失,應當由樓上各業主共同平均分擔責任。——(2022)新2302民初754號

 

情況四:若由于施工質量存在缺陷導致管道本身存在問題而發生堵塞的,若仍在保修期內則應由開發商或施工單位擔責。但需要專業鑒定報告證明,因此舉證難度及成本較大。

參考案例:在保修期內發生的屬于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給排水管道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案涉房屋在發生給水管漏水時雖然已超過2年的保修期,但漏水的給水管預埋在原告與第三人房屋中間的樓板中,且漏水方向為斜上方,可以排除原告與第三人人為原因造成。給水管道的施工未有按設計和施工圖紙的要求預留孔洞或預埋套管,且原、被告雙方均未對水管本身的質量問題提出異議,因此,管道破裂系由于施工原因導致具有高度的可能性。依據高度蓋然性原則,本院對該事實予以確認。案涉給水管道漏水的結果雖然發生在房屋保修期屆滿后,但該質量缺陷在保修期屆滿前既已存在,只是由于1701室房屋未有實際使用而未有顯現,因此,應當認定給水管道漏水屬于保修期內發生的質量問題,被告應當履行保修責任,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亦承擔賠償責任?!?2021)蘇0707民初7229號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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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最高院宣布:爛尾樓業主不用還貸了!法院判了,爛尾樓業主可以解除購房合同,無需還貸,由開發商承擔全部責任! http://www.ishimarukensetsu.com/?p=14814 Tue, 08 Jul 2025 08:54:41 +0000 http://www.ishimarukensetsu.com/?p=14814 2025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入庫案例:陸某、張某千訴鹽城融某置業有限公司、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鹽城分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此案堪稱破局范本!為爛尾樓購房者指明了脫困之道,更為全國法院審理同類案件提供了明確指引,通過參考案例形式進一步保障了購房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裁判要旨為:1.商品房出賣人逾期交付房屋,且案涉商品房建設已停工、短期內無交付可能性,買受人購買商品房以及為購買房屋而貸款的合同目的均無法實現。為一攬子解決爭議,保證裁判的統一性,買受人主張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合同解除后應當充分考慮貸款購買商品房商業模式下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擔保貸款合同之間的密切聯系、合同主體的締約地位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平衡等因素,由商品房出賣人承擔已收受的購房貸款、購房款本金及利息的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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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庫】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7月7日發布

陸某、張某千訴鹽城融某置業有限公司、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鹽城分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開發商不能交房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擔保貸款合同被解除時的責任承擔

入庫編號:2025-07-2-091-001

 

基本案情

原告陸某、張某千訴稱:2021年12月22日,陸某與被告鹽城融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某置業公司)簽訂房屋認購合同。12月31日,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版),合同約定商品房總購房款為人民幣1183680元(幣種下同),首付款433680元,剩余房款75萬元,由融某置業公司指定陸某、張某千向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鹽城分行(以下簡稱某銀行鹽城分行)貸款,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合同簽訂后,陸某、張某千向融某置業公司支付首付款433680元。2022年2月21日,陸某、張某千、融某置業公司與某銀行鹽城分行簽署《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 》,約定陸某、張某千作為借款人向某銀行鹽城分行借款75萬元用于支付房款,融某置業公司作為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3月23日,該筆借款由某銀行鹽城分行轉入融某置業公司賬戶。陸某、張某千按月償還按揭貸款,截至2024年3月26日已支付貸款本金及利息190430.39元,但融某置業公司仍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交房義務,逾期交房已超過4個月,融某置業公司稱已無法向陸某、張某千交付房屋。故原告陸某、張某千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解除原告陸某、張某千與被告融某置業公司簽訂的《房屋認購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版)以及原告陸某、張某千與被告某銀行鹽城分行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2.被告融某置業公司返還某銀行鹽城分行剩余銀行貸款本金及利息,原告陸某、張某千不承擔返還剩余貸款本息的責任;3.被告融某置業公司返還原告陸某、張某千首付款433680元及利息;4.被告融某置業公司向原告陸某、張某千支付違約金11836.8元;5.被告融某置業公司向原告陸某、張某千支付已還銀行貸款及利息190430.39元。

被告融某置業公司辯稱:案涉住宅項目停工,在短期內無法向陸某、張某千交付。2023年融某置業公司已主動向陸某、張某千提出解除合同,并退還購房款,但陸某、張某千拒絕,故由此產生的貸款利息應當由陸某、張某千自行承擔,同時融某置業公司不應當承擔合同約定的逾期交付違約金。

被告某銀行鹽城分行辯稱:銀行是無過錯方,不應承擔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責任,有權要求借款人和合同擔保人償還剩余貸款本息。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12月22日,陸某與融某置業公司簽訂《房屋認購合同》,約定由陸某預定融某置業公司開發銷售的某小區8幢***號房商品房一套,優惠后實際總房款1183680元。陸某向融某置業公司支付定金2萬元作為立約擔保,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自動轉為房款。12月31日,融某置業公司與陸某、張某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版),合同約定:“某小區8幢***室,總價款為人民幣1183680元,按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12000元/㎡……第十一條:交付時間和手續。出賣人應當在2023年12月30日前向買受人交付該商品房。出賣人應當在交付日期屆滿前10日(不少于10日)將查驗房屋的時間、辦理交付手續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證件材料的通知書面送達買受人。第十二條:逾期交付責任。1.逾期在30日之內,自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房價款萬分之0.5的違約金。2.逾期超過30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返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出賣人按照全部房價款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

2022年2月8日,融某置業公司向陸某、張某千開具433680元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載明系某小區預收購房款。2月21日,陸某(借款人)與某銀行鹽城分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合同載明:“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申請,同意向其發放個人一手住房購置貸款,金額為75萬元。合同項下貸款用于購買某小區8幢***室,貸款期限為120個月,實際放款日與到期日以借款憑證為準……”張某千作為共同借款人簽字,融某置業公司作為保證人簽字蓋章。

2022年4月20日至2024年3月26日,陸某已向某銀行鹽城分行支付個人一手住房購置貸款本金及利息合計190430.39元。陸某、張某千起訴時,案涉商品房建設工程已停工數月,短期內無復工可能性。

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2024)蘇0902民初3226號民事判決:一、原告陸某與被告融某置業公司簽訂的《房屋認購合同》于2024年5月30日解除;原告陸某、張某千與被告融某置業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版)于2024年5月30日解除;二 、原告陸某與被告某銀行鹽城分行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于 2024年5月30日解除;三、被告融某置業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某銀行鹽城分行剩余貸款本金及利息;四、被告融某置業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陸某、張某千支付購房首付款433680元及利息(以433680元為基數,自2022年2月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五、被告融某置業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陸某、張某千支付已還2022年4月20日至2024年3月26日某銀行鹽城分行貸款本金及利息190427.08元;六、被告融某置業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陸某、張某千支付違約金11836.8元;七、駁回原告陸某、張某千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某銀行鹽城分行不服,提起上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30日作出(2024)蘇09民終4784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三:一是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應否解除;二是案涉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應否一并解除;三是案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應如何確定。

一、關于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應否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商品房建設工程長時間停工,商品房出賣人逾期交付房屋且短期內無交付房屋可能性的情況下,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買受人有權主張解除合同。本案中,根據商品房買賣雙方的合同約定,融某置業公司應于2023年12月30日前向陸某、張某千交付房屋,但該房屋于2024年4月15日訴訟發生時尚未建成交付,且案涉商品房建設工程已經長時間停工,在短期內無交付可能性,陸某、張某千作為守約方有權解除《房屋認購合同》及《商品房買賣合同》。

二、關于案涉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應否一并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睋?,商品房買賣合同與擔保貸款合同系相互獨立但又緊密聯系,兩份合同構成一個完整的商品房買賣交易整體。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后,購房人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合同目的不復存在,此時繼續要求購房人履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對購房人不公平。商品房買賣合同被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往往相伴而生,為一攬子解決爭議,保證裁判的統一性,根據當事人訴請,人民法院應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與擔保貸款合同糾紛納入同一案件中予以解決本案中,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已無法實現,應當一并解除,故對陸某、張某千主張解除與某銀行鹽城分行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三、關于案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應如何確定

《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睋?,合同解除后,商品房出賣人應按約將購房首付款和已支付的貸款本息返還給買受人并賠償買受人支付首付款所產生的利息損失,同時承擔剩余貸款本金及利息的返還責任。本案中,《商品房買賣合同》《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解除系因融某置業公司不能按期交付房屋所致,故融某置業公司應當向購房人返還已收受的購房款、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并承擔賠償購房人支付購房款的利息損失及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關于剩余貸款的返還責任,在購房人對合同解除并無過錯且未能實際取得房屋,而出賣人既未交付房屋,又長期占有貸款本金的情況下,仍要求購房人對剩余貸款承擔返還責任,權利義務明顯失衡,故應當由商品房出賣人融某置業公司向某銀行鹽城分行承擔剩余貸款的返還責任。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解除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擔保貸款合同,并判令融某置業公司承擔已收受購房款本金、貸款及相關利息的返還責任。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5條、第566條、第577條、第585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7號,2020年修正)第20條、第21條

一審: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2024)蘇0902民初3226號民事判決(2024年6月24日)

二審: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蘇09民終4784號民事判決(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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