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宅地基上房屋的歸屬,司法實踐中很大一部分法院觀點認為依據產權登記認定權屬即可。即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為誰,宅基地上房屋就根據地隨房走之原則歸誰所有。
本案法院并沒有完全依據宅基地使用權的登記進行權屬認定,而是對翻建部分進行了區分。認定對翻建部分有共同出資的子女亦享有相應部分的所有權,而對于未翻建部分的附屬物及裝修等則仍認定歸屬宅基地使用權人所有。上述觀點相對更為公平合理,但實踐中此類房屋大多翻建于九十年代甚至是八十年代,翻建人往往無法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房屋是由其進行翻建。因此要想避免爭議,最好的方式還是家庭內部簽訂析產協議明確房屋歸屬。
蔡律師先前文章也討論過福建地區的相關案例,可供參考閱讀:《父母遺留房屋被兄弟拆除重建并辦理權證,女兒能否主張共有權益?》
案情簡介:
周老太與老伴李老漢是普通的一對農村夫妻,共生育了五女一子,分別是長女李某1、次女李某2、三女李某3、四女李某4、五女李某5、長子李甲。很長一段時間,一家八口在位于該村的5間平房中過著平淡的日子。此院《宅基地有償使用登記表》載明:使用者為李老漢,主房5間,建房時間為1958年,家庭人口結構:戶主李老漢、戶主妻周老太、長子李甲、長子妻于某、次女李某5、長孫李乙。
自1979年至1987年期間,李甲的四個姐姐陸續出嫁到其他村并將戶口遷出,1994年妹妹李某5也出嫁,搬離訴爭院落房屋,并將戶口遷至夫家,期間爭議房屋進行過翻建。李老漢于2014年7月去世,未曾留有遺囑,李老漢父母亦均先于其去世。2021年,周老太及李甲一家一直居住使用的爭議房屋因修建承平高速被征收,李甲領取了67萬余元的征收補償款。
周老太及其五個女兒均認為,被拆除的院內房屋、附屬物等都是李老漢和周老太于1958年所建,1987年二人又出資進行拆除重建,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所得補償款扣除周老太的一半份額后,另一半應屬于李老漢的遺產,應由周老太及子女7人平均分配。其作為宅基地使用登記權利人,房屋翻建時其并未出嫁,雖未出資,但幫著干了部分零活,故其對房屋拆遷利益亦應享有相應份額。
李甲夫婦及長子李乙作為案件的被告,對于對方說所稱的拆遷利益中一半是李老漢的遺產并要求平均繼承分割不予認可。其3人稱,爭議房屋最初原系李老漢父母所建,1989年李甲夫妻對主房5間進行翻建,1990年完工,后二人又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并陸續添置了附屬設施;院內2間彩鋼房系李甲夫妻2016年拆除舊棚子新建而成,并且長子李乙還認為,翻建房屋時雖未成年,但其作為宅基地使用登記權利人,且一直居住生活在訴爭院落房屋內至2020年拆遷,戶口未遷出,亦未另申請宅基地,故其亦應享有同其他權利人一樣的權益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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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觀點:
案件爭議焦點為訴爭院落房屋等是否屬于李老漢的遺產。
首先,通過庭審調查,雙方均認可1987年—1990年院內主房因陳舊進行了翻建,考慮到李甲為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未另行分配宅基地,且與父母長期共同生活,婚后李甲夫妻亦未明確與周老太夫妻分家另過,故認定院內房屋系李老漢夫妻及李甲夫妻共同出資,李老漢夫妻及李甲寶夫妻均系共同建房人,兩方平均享有訴爭房屋的產權份額。
李某5、李乙二人雖均系登記家庭人口,但李某5于1994年因出嫁搬出該房屋,戶口遷至夫家,其已不屬于李老漢宅基地“戶”內成員,并自認對房屋翻建未出資;李乙在訴爭宅基地房屋1989年至1990年翻建時,剛出生不久,根本不具備建造房屋的勞動能力和經濟條件,故亦不能認定其對該房屋的建造存在貢獻。
在上述房屋權屬認定基礎上,訴爭院落房屋因拆遷所轉化為的拆遷利益中,只有關于訴爭院內房屋及對應的拆遷利益即房屋評估補償金額、房屋裝修補償、其他建筑物及附屬物補償,系對房屋、房屋裝修及其他附屬物等地上物給予的對應補償,屬于李老漢的遺產,該部分可以作為李老漢的遺產由繼承人依法予以繼承分割處理。
索引案例:?山東高法公眾號《存在繼承人翻建行為時,如何判斷宅基地房屋的權利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5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此處所強調的“原件”,通常需來源存儲該電子數據的原始載體,如手機、錄音筆等。
然而,電子數據的特殊性在于其可復制性,因此,司法實踐中并未統一要求必須出示原始載體。《證據規定》第15條僅要求視聽資料需提供原始載體,而電子數據只需提供原件。副本、其他輸出介質同樣可以被認定為原件,但具體如何認定“與原件一致”“直接來源于”,并無詳細規定,實務中法院也存在不同觀點。我們可以通過下列案例參考電子數據復制件被法院認定視為原件的幾種路徑。
1、提供經司法鑒定的復制件
“關于2014年10月19日錄像復制件,鄧某未能提交原始載體,在此情形下,鄧某申請鑒定。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是具有合法鑒定資格的機構,鑒定程序合法,法院對華夏物鑒中心(2015)聲像字第172號《聲像資料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予以采信。報告書認定該錄像的圖像、聲音并未發現剪輯現象,故法院對該錄像復制件的真實性予以采信。”【(2016)京03民終195號】
2、提供經公證的復制件
“該證據系通過手機進行錄音后將錄音資料轉入地址為1274***01@qq.com的幸某2QQ電子郵箱進行存儲,……(2020)川成蜀證內民字第14038、14039號公證書證實該語音002證據刻錄的光盤內容與電子郵箱中語音文件相符,故應當視為上訴人已提供了語音002證據電子數據原件。”【(2020)川10民終172號】
3、申請電子數據保全
“云電取證平臺是網絡電子取證系統,其使用目的在于提取、固定相關網絡軟件數據,某甲公司系通過該平臺提供的技術手段對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信息進行證據保全,案涉《電子數據保全證書》本質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電子數據’,區別于司法鑒定意見,并非由鑒定人員運用科學技術或專門知識對專門性問題進行的鑒別或判斷。其次,法律并未明確電子取證平臺的資質標準要求。經審查,湖南云電司法鑒定所在固定被訴侵權網站有關數據時,已取得由湖南省司法廳頒發的司法鑒定許可證,其業務范圍包含電子數據鑒定,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權威性。最后,取證平臺具有工具性、客觀性、中立性,取證結果客觀、真實,案涉《電子數據保全證書》可以作為判斷侵權與否的證據材料。”【(2024)豫知民終83號】
4、舉證責任轉移,對方無反證則推定為原件
“本案中,新網公司向原審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錄像,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的打印件,原審庭審時,雄獅公司對該證據進行了質證,表示不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且主張該份證據系新網公司經過剪輯制作。二審中,雄獅公司表示由法院審核該份視頻證據的真實性。本院認為,雖然該份證據并非通過雙方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體現,而是通過其他數碼設備對聊天內容進行錄制形成,雄獅公司亦表示不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但雄獅公司并未提交反證證明該份證據所展示的聊天內容非雙方實際發生。加之,考慮到聊天記錄系雙方之間意思表達的記載,任一方均可方便確認聊天內容,在此情況下,舉證責任應該轉移至雄獅公司,應由其提供反駁證據。本案中雄獅公司并未能提供相反證據證明上述微信聊天記錄內容與涉案軟件實際研發情況不符,雄獅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新網公司的‘信聊天記錄’視頻證據應予采納。原審法院采納該證據正確,應予維持。”【(2021)最高法知民終2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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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供能與對方證據或證人證言相互印證的復制件
(1)“雖然王某甲與曲某瑤的微信聊天記錄無原始載體,但該聊天記錄的內容與王某甲與楊某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內容互相印證,可以證明王某甲與曲某瑤的微信聊天記錄內容的真實性,且有某公司及淘某公司均未提交相反證據證明該聊天記錄未實際發生,故一審法院采信王某甲與曲某瑤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處理適當。”【(2025)吉01民終3344號】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一)當事人的陳述;(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當的證言;(三)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陳述的證言;(四)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五)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的規定,利害關系人證言、無原始載體錄音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并非沒有證明力不能采信。……錄音雖未提交原始載體,但與證人證言內容相符,證人證言與錄音能夠互相印證,可以證實劉某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松原某樂、胡某海、胡某敏、胡某望主張了權利。”【(2024)吉03民終1124號】
6、提供功能等同的復制件
“電話通話錄音屬于電子數據,電子數據是基于電子技術生成、以數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盤、磁帶等載體,其內容可與載體分離,并可多次復制到其他載體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果將轉化形式視為復制件,會將相當數量的電子證據排除在案件事實證明之外,削弱其應有功能,因此,只要電子數據‘功能上等同或者基本相同’于原件的效果,即可視為合法有效的原件。”【(2021)魯0303民初6324號】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5年8月29日
]]>年輕人初入社會時往往囊中羞澀,父母為托舉孩子改善生活,出資為子女購買房產是常有之事。受傳統觀念影響,雙方通常不會以書面形式明確這筆款項的性質。然而,一旦雙方產生糾紛,該出資究竟屬于贈與還是借貸,往往會成為爭議焦點。
司法實踐中,對于父母出資購房的款項定性存在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父母為子女出資發生在婚后的構成對子女夫妻二人的贈與。如(2022)蘇08民終897號案例:“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如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視為父母贈與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另一觀點則為: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除明確表示贈與之外,應當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如(2019)京民申2635號案例:“雖然在當前高房價背景下,部分子女經濟條件有限,父母在其購房時給予資助屬于常態,但不能將此視為理所當然,也絕非法律所倡導,否則嚴重違背法律公平正義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經盡到了撫養義務,并無繼續提供供養的義務。子女買房是父母出資,除明確表示贈與外,應當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本院對此不持異議。”本案一二審法院同樣皆持此觀點。
本案特殊之處在于,一是購房人為未婚狀態,房屋用于其個人生活,不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爭議;二是購房人與其父母溝通過程中多次出現“借錢”“還錢”等字眼,說明雖然未簽署書面協議,但雙方皆明晰該筆出資性質,這也成為法院認定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的依據;三是購房人已成年并在國外工作,具備獨立生活能力,而其父母已退休無經濟來源,出于平衡各方利益及維護公序良俗角度,法院也會更偏向于其父母一方。
案情簡介:
原告劉剛與第三人董紅原系夫妻,現已離婚,被告劉小紅系原告與第三人之女。劉小紅在日本工作,三方商量在日本買房,為此,劉剛將其名下位于北京的房產作抵押進行貸款。
劉剛提供銀行流水顯示,其自2019年6月至2023年2月通過國際匯款方式向劉小紅支付共計人民幣433218元。此外,劉剛曾將其貸款所得的其中20萬元人民幣交由董紅。因劉小紅在日本購房資金不足,該款項最終由董紅轉付給劉小紅。劉剛主張以上款項共計633218元是劉小紅向劉剛的借款,均用于劉小紅在日本購房。
劉剛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圖中,劉小紅所發信息為:“借你的錢我會全數奉還……”劉剛據此主張劉小紅承認向劉剛借款并承諾全部償還。
現劉剛訴請劉小紅返還上述款項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
一審法院觀點:
當事人實施具體民事行為的行為屬性,應當根據當事人實施該行為時的意思表示認定。但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往往有時掩飾在其行為之背后的,因此,當事人實施具體民事行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能單從當事人的行為表象去簡單進行認定。父母可以在子女購房時給予資助,但并非是法定義務,被告系成年人,且已工作,作為被告的父親,已經盡到了撫養義務,并無繼續供養的義務,原告以自己名下的房產抵押貸款資助被告在日本購房,且本案被告在微信中不止一次提到還錢,因此,在原告未明確表示贈與的情況下,應視為原告以幫助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被告人應負有償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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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觀點:
涉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借貸關系雖無借條等借款憑證,結合中國社會傳統習俗考慮,兒女向父母借款而不出具借條在現實生活中亦較為普遍,被上訴人出資時未要求上訴人出具借條符合當時的情景和情理,具有合理性。根據被上訴人一二審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被上訴人將自己名下房產抵押給銀行取得貸款后,轉給上訴人,后續由被上訴人償還貸款的情形。上訴人主張案涉款項為贈予,其應對贈予關系的成立進行舉證。根據現有證據,雖然被上訴人在聊天記錄提到“爸爸替你還貸款”,但該表述是否為贈予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結合其行為以及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判斷。案涉款項發生時,上訴人劉小紅已成年,對于已經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無需再承擔撫養義務。從社會現實層面考量,“買房”并非父母的法定義務,而是出于對子女的照顧自愿付出的行為。基于中國傳統家庭文化影響,子女購房,父母給予資助屬于常態,但不能據此便理所應當將此款項推定為贈予,否則有違法律公平正義之理念。因此,雙方之間若不存在明確的贈予的意思表示,就應將款項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另外,本案作為家事糾紛,也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兼顧各方家庭利益的平衡。被上訴人現已退休,并無過多生活來源,為子女生活反而使父母自身陷入經濟困境,不符合公序良俗,也不應為法律所提倡。
……綜上所述,劉小紅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案例索引:(2024)冀01民終2880號,以上均為化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撫養費屬于父母對子女的法定義務,具有法律強制力,無法通過放棄繼承的方式規避。本案男方放棄繼承的行為損害了子女合法權益,因此其放棄繼承行為無效。
但如果本案提起訴訟的是一般債務的債權人,則放棄繼承不一定會被認定無效,因為法院很有可能認為上述規定中的法定義務所針對的是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父母對未成年人的撫養義務。而債務人放棄繼承是基于其人格權和身份權取得,其放棄繼承權行為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是人格自由權的表現,并非無償處分行為,放棄繼承行為有效。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債務人要想完全規避被債權人分割遺產,其實最優解是從源頭即被繼承人處入手,畢竟處分遺產是被繼承人的權利。假設本案被繼承人提前訂立遺囑明確遺產歸屬,那就不會涉及到放棄繼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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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小宸系蔣先生與梁女士之子。2017年,小宸父母經法院判決離婚,并判令蔣先生自2016年12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1500元,直至小宸年滿18周歲。然而,判決生效后,蔣先生始終未履行任何支付義務。
梁女士先后兩次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均因蔣先生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執行程序。但據梁女士所知,蔣先生的父母名下有一套房屋,其父2016年11月離世,此后該房以210萬元價格售出,按理蔣先生父親名下50%的產權份額應由蔣先生及其母親、姐姐共同繼承,蔣先生應當有足夠的財產支付拖欠的撫養費。梁女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后得知,由于蔣先生與母親均在公證中明確表示放棄繼承,該房屋50%的產權份額最終由蔣先生的姐姐一人繼承。
后梁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蔣先生放棄繼承的行為無效。
法院觀點:
子女撫養費是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關系而產生的法定義務。法院此前已判決蔣先生需支付小宸撫養費直至其成年,但蔣先生卻長期不履行義務。之后,蔣先生在明知自身負有撫養義務且未支付過撫養費的情況下,主動放棄繼承,不久后又失去工作,進一步喪失履行撫養義務的能力。蔣先生放棄繼承的行為,損害了小宸的利益,這種行為,存在明顯惡意,故判決蔣先生放棄繼承房屋產權份額的行為無效。
索引案例:山東高法公眾號《男子自愿放棄繼承亡父房產,法院:無效!》
]]>有大黑公司全力配合,案件也很快進入到破產程序,法院委托的破產管理人一看公司啥也沒有,也談不上什么按比例償債,最好就是早早開完債權人會議,趕緊將這個破產案件結束掉好了。
不過,債權方小白公司委托的律師不同意就此結案,認為大黑公司雖然沒有資產,但好歹得詳細查詢大黑公司此前的銀行流水,這樣才能知道大黑公司資產到底是如何耗光最終走到破產之路的。
由于小白公司申報債權達到180萬,是大黑公司的最大債權人,沒他同意無法結束破產程序。為此,破產管理方也就拿著相應手續將大黑公司自成立以來的各家銀行流水查了個底朝天。這一查,還果真查出問題來了。根據銀行流水記載,大黑公司在破產前曾將三百多萬款項“借”給了自己另一家關聯公司,這筆三百多萬款項并無歸還記錄,而且這家關聯公司股東后續還將公司通過簡易清算注銷掉了。
即便是非專業法律人士,也知道這里面存在重大問題,也能猜測出大黑公司與關聯公司存在貓膩。
就此,面對這種情況,律師如何給小白公司出謀劃策呢?
普通的招,算是比較常規的處理方法,以大黑公司損害債權人利益為由,對大黑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行使撤銷權。
根據《民法典》關于債權人撤銷權的相關規定,如果發現債務公司在破產之前,有故意把財產無償轉讓、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賣掉財產,或者偏袒性地償還某一部分債務比如優先還給自己親戚朋友公司的行為,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但需要在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當然還可以起訴關聯公司股東,因為對方惡意隱瞞債務公司轉讓財產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利益,可以要求其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一招中規中矩,但缺點非常明顯。其一訴訟繁瑣,耗費時間較長,其二關聯公司已注銷,對關聯公司股東后續執行肯定存在阻力;其三普通民事訴訟途徑對債務公司和關聯公司不夠有威懾力,相關人員最多列為失信人員而已。
這時候,高明的律師就應該用上稅法思維,從對方稅務上找突破口,用稅法的行政責任及刑事處罰來震懾對方,力求對方公司或股東主動還款。
如前所述,關聯公司以簡易清算方式注銷了,但關聯公司的稅務清算是存在問題的。關聯公司在清算之時,大黑公司并沒有就數百萬的借款提出返還。按照稅法規定,該筆無需返還的借款需要作為清算所得、債務重組收入進行稅務清算,要申報企業所得稅的。關聯公司以簡易方式注銷工商登記,幾乎可以肯定沒交這筆稅的,這在法律上可以定性為逃漏稅了。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么算下來,那可不是小數目,其所得稅賦加上滯納金及罰款,數額幾可達到百萬。債權人就可以抓住這一點,明確告訴對方,如果不解決債務問題,就去稅務部門實名舉報偷逃稅款,關聯公司要補稅、承擔滯納金和罰款不說,其股東及法定代表人還很有可能將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對于逃稅罪的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這其實是一個份量足夠重的籌碼。關聯公司及股東要不想面臨稅務機關的追繳及行政處罰,也不想承擔預備著的刑事責任,也只能老實出來解決債務問題。
大黑公司及關聯公司及股東考慮再三,最終舉白旗投降,小白公司收回全額債款,律師大獲全勝!
聽了蔡律師講的這個故事,大家是否可以拓展思維,舉一反三呢?比如你現在租了公司的房屋,平時租金都是打入股東賬戶,現在你與公司發生租賃糾紛,你可以如何破局?
提示一二,可以看看蔡思律師的這篇文章:老板一定要警惕:以個人賬戶收取企業房屋租金稅務風險極大。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5年8月22日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必須存在“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等損害夫妻共同利益或是患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等情形。”簡單來說,就是夫妻雙方內部利益已經不再統一,共有關系已經不再穩定。而本案夫妻總共有五套房子,被查封后男方直接約定四套歸女方所有,這種情況擺明是夫妻雙方共同為了損害債權人利益才進行財產分割。
那如果本案夫妻一方真的存在“隱藏、轉移、變賣”等情形,那法院是否會支持分割呢?此時雖然夫妻另一方的利益與債權人利益出現沖突,但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并不會直接損害債權人利益,因為債權人仍可執行屬于債務人那部分的財產,因此法院很有可能會支持分割請求。
說白了夫妻雙方如果真的想串通起來得到法院支持,那至少明面上雙方不能表現得利益統一,而是應該制造雙方對立的情境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情形,像本案這種男方直接放棄自身利益,答辯同意女方訴訟請求的訴訟策略,法院只會認定夫妻雙方是“惡意串通”,提起訴訟也完全是浪費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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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林某與王某系夫妻關系。2024年4月,法院在執行林某與臨沂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時,依法查封了林某與王某共同共有的5套房屋,擬進行拍賣處置。王某以涉案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請求暫緩或中止涉案房屋的拍賣、變賣等執行措施,對夫妻二人名下的財產予以分割,并分別拍賣。執行法院受理后,駁回了王某的異議申請。
后王某在婚內向法院提起分家析產訴訟,并提交了其與林某于2024年9月簽訂的婚內財產約定和析產協議書一份,要求確認涉案房屋其中4套為其個人單獨所有。林某同意王某的訴訟請求。第三人臨沂某公司述稱,在未離婚的情形下,王某因林某負債而提起析產糾紛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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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觀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八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王某與林某對涉案財產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均無異議,現林某因個人債務導致夫妻共同財產被法院查封,不屬于以上兩種法定可以分割共同財產的情形。二人雖然簽訂了婚內財產約定和析產協議書,但該協議書形成于涉案房屋被查封后,且屬于內部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債權人臨沂某公司對該協議并不認可,因此對于王某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索引案例: 山東高法2025.8.14公眾號《夫妻共有房屋被查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要求分割房產嗎?》
]]>如果離婚時已經轉移登記的,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規定,若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可以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除非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長,或給予方存在重大過錯,法院才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將房產所有權判給受贈方。
當然,受贈方的權益也會得到保護,法院會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這樣的房產通常會被認定為屬于給予方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與。該房產所有權原本屬于給予方,只是基于結婚的需要,才登記為共有或者一方所有。因此當婚姻關系消滅,基本原則就是物歸原主。
如果離婚時沒有完成轉移登記的,房子所有權歸誰?根據新規,即便房屋沒有過戶,另一方也可以主張房屋所有權。但實踐中,由于物權沒有變動,物權還是登記權利人的權利,所以總體上還是應有利于登記的物權權利人。
日前,天津市河北區法院根據新的司法解釋審結了一起離婚財產分割案。
男方為了表達愛意將自己婚前的房屋加上了女方的名字,兩人約定,女方享有房屋50%的份額,可不到兩年雙方便走向離婚。女方提起離婚訴訟,要求男方按照之前約定將房屋的50%份額,按照房屋市場價格的50%向其支付折價款。依據司法解釋二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法官最終判決房屋歸男方所有,男方按照房屋市場價的約20%向女方支付折價款。
可以看出,新規出臺法院后對于婚前房產婚后加名的離婚財產分割糾紛,會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而不是簡單的一半對一半。涉及到財產利益時,建議不要感情用事,專業的問題還是多咨詢律師,才能更好保障自身利益。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5年8月18日
]]>李女士和張大強結束12年婚姻后,立刻將前夫連同他的“情人”陳麗一并告上法庭,要求陳麗返還張大強轉給她的138萬余元。李女士主張,婚姻期間一方用夫妻共同財產給小三大額轉賬,違背公序良俗,贈與無效。通常此類案件,原配都是勝訴方,但是本案則不然。
張大強在庭上很配合,堅稱雙方是戀愛關系。聊天記錄中他親昵稱呼陳麗“老婆”,轉賬金額巨大,雙方更有旅游消費、互贈貴重禮物、甚至共同看房等行為,儼然一副情人模樣。一審法院也采信了二人說法,判決陳麗返還111萬余元。
陳麗不服上訴,嫖了就算了還想打感情牌“白嫖”?老娘干的就是皮肉生意,這錢是嫖資,一分不還!為了證明二人是純粹的性交易關系,二審中陳麗又提交了12段通話錄音。證據顯示張大強顯然對自己的單箭頭舔狗身份有清晰認知:“你是以單身小娘們自居,我這老婆老婆叫的,別影響你掙大錢了。”陳麗更是自始至終都將二人關系定性為性交易關系:“咱倆啥結果啊?一個你買我賣的關系。啥結果啊?”
二審法官把證據重新審查,越看越像服務結算單:轉賬沒有定期支付包養費用的規律,倒是符合陳麗主張的服務價格;張大強隔三差五寫欠條,情人之間沒見過這種操作。最關鍵的是,陳麗從頭到尾沒把張大強當男友,都只是張大強一廂情愿。例如某日聊天記錄,張大強深夜喊“老婆回來吃夜宵”,陳麗回“夜宵不必,需要服務可以來,先付錢。”直接把戀愛腦打回原型。
二審法院判得很清晰:“雖然張大強向陳麗轉款的時間長、金額大,且相互之間存在情感方面的交流,但是雙方之間的關系性質不能僅以張大強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應根據雙方的客觀行為以及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作出判斷。”張大強自己一往情深叫人“老婆”,并不能單方面把性交易關系升級成情人關系。于是二審直接翻盤:撤銷原判,駁回李女士全部請求,還把這條涉嫌長期嫖娼的線索扔給了公安機關。
接下來劇情大概率是公安叔叔先喊張大強去喝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嫖娼可處十到十五日拘留,可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張大強兩年里36次“回頭客”,金額上百萬,拘留加罰款套餐估計跑不掉。至于那138萬,一旦被認定為嫖資就直接收繳國庫,陳麗此訴雖勝,但想討回?也沒門!
李女士可謂人財兩失:錢不是贈與,是嫖資;前夫不是回頭浪子,是回頭客。張大強本想經營深情人設,卻被欠條和聊天記錄坐實為資深嫖蟲。陳麗則是很有職業操守,生意就是生意,談感情?傷錢!這案子也是給原配們提了個醒,若發現丈夫出軌,那小三很有可能不是小三,是小姐,雖僅一字之差,但這直接決定能否追回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索引:(2025)吉02民終1020號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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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對于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房產是否有效存在不同觀點,通常會綜合考慮處分人有無惡意、子女權益是否受到損害等因素。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案涉房屋雖是由二人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但登記于婚生女名下,且二人離婚時并未將其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故該財產仍屬于婚生女個人財產。監護人行使法定代理權必須以被監護人利益為目的,否則構成無權代理。男方雖辯稱售房款用于女兒留學,但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且未征求過女兒意見,已構成對女兒財產權益的侵害。最終法院判決男方應按房屋實際成交價款賠償女兒相應損失。
這爹吃相實在是有些離譜!當年把房子落戶在女兒名下,肯定也是為了規避某些政策,所以理所應當還覺得這個房子是自己的。既然女兒撫養權已經在自己手上,女兒的財產也是隨自己處分。因此也就打著為女兒留學的旗號,干著侵吞女兒千萬房產的勾當。而且這房產既然是雙方結婚時購買,女方必然也出了一定財產,男方如此一通操作等于連女方的份額也一并吞了。更荒謬的是,如此明顯的左手倒右手操作,竟然在辦理贈與和過戶時一路綠燈,相關機構對涉及未成年人重大財產保護且監護人存在明顯利益沖突的處分行為,審查竟形同虛設。好在一二審法院明察,認定贈與行為無效,只是如此一來父女情誼也已所剩無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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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李先生與林女士于2001年登記結婚,并于2002年生育一女李麗,2007年雙方以李麗名義購買案涉房屋,后李先生與林女士發生離婚糾紛以及離婚后財產糾紛,最終李麗由李先生撫養,因案涉房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未予以分割。離婚訴訟后,李先生于2016年以李麗代理人身份與自己簽訂贈與合同,將案涉房屋無償贈與自己,后自行辦理過戶登記并出售案涉房屋。
2023年李麗將李先生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贈與合同無效并賠償損失1160萬元。
李先生辯稱,售房款主要用于女兒留學,是考慮女兒利益的行為。另外,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判決其需支付林女士款項,故無奈出售涉案房屋用于獲取資金。
法院觀點:
案涉房屋系李麗個人財產,李先生與林女士離婚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中均未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其次,李先生通過自行簽署贈與合同的方式,私自以被監護人李麗名義處分被監護人名下財產,將被監護人李麗個人名下案涉房屋轉移登記至其個人名下,其作為李麗的法定監護人,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未征求李麗本人意見,未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侵害了李麗的合法財產權益,且有悖公序良俗;
再次,從離婚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所查明的李先生名下財產情況來看,李先生所述舉債資助李麗國外留學的抗辯意見缺乏事實依據,由此確認贈與合同無效;
最后,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故李先生應按照房屋實際成交價款補償李麗相應損失。
綜上法院認定李先生自行簽署的贈與合同侵害了李麗的合法權益,有悖公序良俗,判決確認李先生自行簽署的贈與合同無效并賠償李麗房屋出售價款損失1160萬元。
經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案例索引:北京海淀法院《父母能私自將子女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來看看這個案子》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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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對補償金額約定已考慮得相對全面,為應對通貨膨脹,甚至想到用金價來做錨定。
表面上看,在不考慮現金價值的前提下,男方似乎并沒有因為違約受到經濟損失,補償總金額并沒有變化,只是從分三十年支付變為提前償還。在金價暴漲的今天,男方作為理性人違約才是最優解,畢竟貸款提前支付的利息支出也遠低于黃金漲幅帶來的數額增加。
從女方角度考慮,離婚協議顯然還有優化空間,如果當時直接約定“如男方任何一期未能按時支付補償金,女方有權要求男方一次性按照當月金價乘以18.8克再乘以剩余期數的金額償還所有補償款。”那本案男方至少需要按照394.385元/克(2022年年均金價)計算形成7400元/月支付剩余補償金,而非按照協議最初約定5000元/月支付。如此男方考慮到違約成本就未必輕易解約。
蔡律師在此提醒當事人,不要隨意簽訂與黃金價格掛鉤的支付條款,因為這樣風險及預期不可控。如果放在今天,本案男方需要支付的補償金就是784.5元/克乘以18.8克=14786元,離婚協議簽訂不過8年,金額卻接近翻了兩倍,這有點嚇人。與此同時男方其實還承受了房價大幅下跌的苦果,雙重暴擊,想想都是淚吶!
離個婚可真不容易,你不僅要懂法律,還要懂房地產周期,還要能預判黃金走勢,不然一不小心就跌進坑里,救無可救吶!
案情簡介:
北京一夫妻于2018年6月8日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書》約定:……1、602房地產所有權歸男方所有。男方應于2018年8月1日前一次性補償100萬元整給女方,并在之后,每個月補償5000元給女方,持續30年(2018年6月-2048年5月),共280萬,如男方有能力(如賣房后)應盡快支付。如女方有任何意外,女方母親有權繼續享受相關權利,如男方有任何意外,房屋出售后應繼續支付剩余款項給女方。2、為預防通貨膨脹帶來的影響,上述約定的5000元/月,以5年為一期,到期后以當年前一年的黃金均價乘以18.8克,并對百位四舍五入后,計算下一個周期每月的補償金。周期起始時間為2018年6月,2023年6月,2028年6月,2033年6月,2038年6月,2043年6月……。
后因男方對2023年6月起支付金額有異議且仍按5000元/標準支付,女方遂起訴要求男方一次性支付剩余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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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觀點: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2018年6月8日女方與男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該協議書中約定,為預防通貨膨脹以5年為一期,到期后以當年前一年的黃金均價計算下一個周期每月的補償金。根據該約定,男方在2023年6月,應按照上一年的黃金均價重新計算補償金數額。之后,男方仍按照每月5000元標準支付補償金,與《離婚協議書》約定不符。庭審中男方明確表達不同意按黃金均價計算補償金,現雙方關于補償金計算方式發生爭議。
考慮到雙方離婚協議書中載明此種計算方式系為防止通貨膨脹,故在男方不同意按照黃金均價重新計算補償金數額的情況下,女方要求一次性支付補償金,應當視為雙方均同意不再按協議約定方式履行。故此女方要求一次性支付補償金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對此不持異議。
二審北京一中院觀點:
關于《離婚協議書》補償金調整條款的約定性質。根據協議第二條及第三條的銜接約定,5000元/月的基準補償金系以五年為周期進行動態調整,調整依據系以”當年前一年的黃金均價”作為計算基數。該條款具有明確的遞進式履行特征,即每一履行周期的金額需在前一周期屆滿前重新核算。男方在2023年6月第二周期起始時,持續按照首期5000元標準履行,在女方已明確主張按394.385元/克(2022年年均金價)計算形成7400元/月新標準的情況下,該履行行為已構成對合同根本條款的實質性變更。
關于違約責任的認定問題。男方主張其暫按原標準支付系為”保留補差空間”,男方在明知協議存在價格調整機制的情況下,既未在第二周期起始時主動履行重新核算義務,又在女方主張權利后持續按原標準單方履行,此等行為已超出合同履行寬限期的合理范疇。一審法院結合男方認定其構成履行方式不符合約定,該認定符合客觀履約情況。
關于一次性支付補償金的裁判正當性。本案中,男方對動態調整條款的持續性違反已導致合同履行基礎喪失,且剩余履行期限長達23年,在此情形下要求債權人持續承受履約不確定性有違公平原則。一審法院綜合考量通脹補償條款的設立目的、違約行為的持續性特征,判令一次性履行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索引案例:?(2025)京01民終180號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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