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5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此處所強調的“原件”,通常需來源存儲該電子數據的原始載體,如手機、錄音筆等。
然而,電子數據的特殊性在于其可復制性,因此,司法實踐中并未統一要求必須出示原始載體。《證據規定》第15條僅要求視聽資料需提供原始載體,而電子數據只需提供原件。副本、其他輸出介質同樣可以被認定為原件,但具體如何認定“與原件一致”“直接來源于”,并無詳細規定,實務中法院也存在不同觀點。我們可以通過下列案例參考電子數據復制件被法院認定視為原件的幾種路徑。
1、提供經司法鑒定的復制件
“關于2014年10月19日錄像復制件,鄧某未能提交原始載體,在此情形下,鄧某申請鑒定。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是具有合法鑒定資格的機構,鑒定程序合法,法院對華夏物鑒中心(2015)聲像字第172號《聲像資料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予以采信。報告書認定該錄像的圖像、聲音并未發現剪輯現象,故法院對該錄像復制件的真實性予以采信。”【(2016)京03民終195號】
2、提供經公證的復制件
“該證據系通過手機進行錄音后將錄音資料轉入地址為1274***01@qq.com的幸某2QQ電子郵箱進行存儲,……(2020)川成蜀證內民字第14038、14039號公證書證實該語音002證據刻錄的光盤內容與電子郵箱中語音文件相符,故應當視為上訴人已提供了語音002證據電子數據原件。”【(2020)川10民終172號】
3、申請電子數據保全
“云電取證平臺是網絡電子取證系統,其使用目的在于提取、固定相關網絡軟件數據,某甲公司系通過該平臺提供的技術手段對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信息進行證據保全,案涉《電子數據保全證書》本質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電子數據’,區別于司法鑒定意見,并非由鑒定人員運用科學技術或專門知識對專門性問題進行的鑒別或判斷。其次,法律并未明確電子取證平臺的資質標準要求。經審查,湖南云電司法鑒定所在固定被訴侵權網站有關數據時,已取得由湖南省司法廳頒發的司法鑒定許可證,其業務范圍包含電子數據鑒定,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權威性。最后,取證平臺具有工具性、客觀性、中立性,取證結果客觀、真實,案涉《電子數據保全證書》可以作為判斷侵權與否的證據材料。”【(2024)豫知民終83號】
4、舉證責任轉移,對方無反證則推定為原件
“本案中,新網公司向原審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錄像,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的打印件,原審庭審時,雄獅公司對該證據進行了質證,表示不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且主張該份證據系新網公司經過剪輯制作。二審中,雄獅公司表示由法院審核該份視頻證據的真實性。本院認為,雖然該份證據并非通過雙方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體現,而是通過其他數碼設備對聊天內容進行錄制形成,雄獅公司亦表示不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但雄獅公司并未提交反證證明該份證據所展示的聊天內容非雙方實際發生。加之,考慮到聊天記錄系雙方之間意思表達的記載,任一方均可方便確認聊天內容,在此情況下,舉證責任應該轉移至雄獅公司,應由其提供反駁證據。本案中雄獅公司并未能提供相反證據證明上述微信聊天記錄內容與涉案軟件實際研發情況不符,雄獅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新網公司的‘信聊天記錄’視頻證據應予采納。原審法院采納該證據正確,應予維持。”【(2021)最高法知民終2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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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供能與對方證據或證人證言相互印證的復制件
(1)“雖然王某甲與曲某瑤的微信聊天記錄無原始載體,但該聊天記錄的內容與王某甲與楊某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內容互相印證,可以證明王某甲與曲某瑤的微信聊天記錄內容的真實性,且有某公司及淘某公司均未提交相反證據證明該聊天記錄未實際發生,故一審法院采信王某甲與曲某瑤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處理適當。”【(2025)吉01民終3344號】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一)當事人的陳述;(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當的證言;(三)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陳述的證言;(四)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五)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的規定,利害關系人證言、無原始載體錄音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并非沒有證明力不能采信。……錄音雖未提交原始載體,但與證人證言內容相符,證人證言與錄音能夠互相印證,可以證實劉某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松原某樂、胡某海、胡某敏、胡某望主張了權利。”【(2024)吉03民終1124號】
6、提供功能等同的復制件
“電話通話錄音屬于電子數據,電子數據是基于電子技術生成、以數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盤、磁帶等載體,其內容可與載體分離,并可多次復制到其他載體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果將轉化形式視為復制件,會將相當數量的電子證據排除在案件事實證明之外,削弱其應有功能,因此,只要電子數據‘功能上等同或者基本相同’于原件的效果,即可視為合法有效的原件。”【(2021)魯0303民初6324號】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5年8月29日
]]>來源:福州市律師協會
會議傳達學習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中共福建省委十一屆八次全會精神,并結合福州實際,學習中共福州市委十二屆九次全會精神。會議系統學習《福州市律師協會律師權益保障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明確委員會宗旨、委員工作職責、工作方式,并討論了各副主任、委員的基本分工,部署了下半年的重點工作。
謝長鈴對權益保障委的工作提出三點要求:一要提高站位,充分認識工作的重要性,律師權益保障是協會凝聚人心、彰顯作為的關鍵工作之一,要以更高的使命感激發行業活力,切實回應廣大律師的期待與關切。二要精準發力,聚焦權益保障的關鍵環節,深入一線開展調查研究,找準切入點、突破口,著力破解實踐中的痛點、堵點、難點問題。三要勤勉盡責,共同樹立權益保障委的良好形象,強化擔當意識,扛起主體責任,務實高效推進工作,堅決杜絕形式主義,堅持問題導向、結果導向,確保各項任務落地見效,以實際成效贏得信任、樹立形象。
來源:福州市律師協會
此次培訓緊扣校園安全工作培訓的需求,專業務實。通過3個小時的分享交流為校園安全風險防范提供了專業的法律意見,獲得了與會人員的高度認可。
此次司法解釋將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直指用工關系認定、二倍工資、社保繳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競業限制、服務期等高頻爭議場景,對企業合規管理影響深遠。周蘇嘉律師結合華映科技作為大型制造業上市集團的用工特點,進行了“以案帶條、以條促管”的精準解讀,助力企業提前布局、防范風險。
來源:泰和泰福州律師事務所
來源:福州律師協會
年輕人初入社會時往往囊中羞澀,父母為托舉孩子改善生活,出資為子女購買房產是常有之事。受傳統觀念影響,雙方通常不會以書面形式明確這筆款項的性質。然而,一旦雙方產生糾紛,該出資究竟屬于贈與還是借貸,往往會成為爭議焦點。
司法實踐中,對于父母出資購房的款項定性存在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父母為子女出資發生在婚后的構成對子女夫妻二人的贈與。如(2022)蘇08民終897號案例:“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如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視為父母贈與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另一觀點則為: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除明確表示贈與之外,應當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如(2019)京民申2635號案例:“雖然在當前高房價背景下,部分子女經濟條件有限,父母在其購房時給予資助屬于常態,但不能將此視為理所當然,也絕非法律所倡導,否則嚴重違背法律公平正義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經盡到了撫養義務,并無繼續提供供養的義務。子女買房是父母出資,除明確表示贈與外,應當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本院對此不持異議。”本案一二審法院同樣皆持此觀點。
本案特殊之處在于,一是購房人為未婚狀態,房屋用于其個人生活,不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爭議;二是購房人與其父母溝通過程中多次出現“借錢”“還錢”等字眼,說明雖然未簽署書面協議,但雙方皆明晰該筆出資性質,這也成為法院認定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的依據;三是購房人已成年并在國外工作,具備獨立生活能力,而其父母已退休無經濟來源,出于平衡各方利益及維護公序良俗角度,法院也會更偏向于其父母一方。
案情簡介:
原告劉剛與第三人董紅原系夫妻,現已離婚,被告劉小紅系原告與第三人之女。劉小紅在日本工作,三方商量在日本買房,為此,劉剛將其名下位于北京的房產作抵押進行貸款。
劉剛提供銀行流水顯示,其自2019年6月至2023年2月通過國際匯款方式向劉小紅支付共計人民幣433218元。此外,劉剛曾將其貸款所得的其中20萬元人民幣交由董紅。因劉小紅在日本購房資金不足,該款項最終由董紅轉付給劉小紅。劉剛主張以上款項共計633218元是劉小紅向劉剛的借款,均用于劉小紅在日本購房。
劉剛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圖中,劉小紅所發信息為:“借你的錢我會全數奉還……”劉剛據此主張劉小紅承認向劉剛借款并承諾全部償還。
現劉剛訴請劉小紅返還上述款項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
一審法院觀點:
當事人實施具體民事行為的行為屬性,應當根據當事人實施該行為時的意思表示認定。但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往往有時掩飾在其行為之背后的,因此,當事人實施具體民事行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能單從當事人的行為表象去簡單進行認定。父母可以在子女購房時給予資助,但并非是法定義務,被告系成年人,且已工作,作為被告的父親,已經盡到了撫養義務,并無繼續供養的義務,原告以自己名下的房產抵押貸款資助被告在日本購房,且本案被告在微信中不止一次提到還錢,因此,在原告未明確表示贈與的情況下,應視為原告以幫助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被告人應負有償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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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觀點:
涉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借貸關系雖無借條等借款憑證,結合中國社會傳統習俗考慮,兒女向父母借款而不出具借條在現實生活中亦較為普遍,被上訴人出資時未要求上訴人出具借條符合當時的情景和情理,具有合理性。根據被上訴人一二審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被上訴人將自己名下房產抵押給銀行取得貸款后,轉給上訴人,后續由被上訴人償還貸款的情形。上訴人主張案涉款項為贈予,其應對贈予關系的成立進行舉證。根據現有證據,雖然被上訴人在聊天記錄提到“爸爸替你還貸款”,但該表述是否為贈予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結合其行為以及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判斷。案涉款項發生時,上訴人劉小紅已成年,對于已經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無需再承擔撫養義務。從社會現實層面考量,“買房”并非父母的法定義務,而是出于對子女的照顧自愿付出的行為。基于中國傳統家庭文化影響,子女購房,父母給予資助屬于常態,但不能據此便理所應當將此款項推定為贈予,否則有違法律公平正義之理念。因此,雙方之間若不存在明確的贈予的意思表示,就應將款項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另外,本案作為家事糾紛,也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兼顧各方家庭利益的平衡。被上訴人現已退休,并無過多生活來源,為子女生活反而使父母自身陷入經濟困境,不符合公序良俗,也不應為法律所提倡。
……綜上所述,劉小紅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案例索引:(2024)冀01民終2880號,以上均為化名
]]>活動伊始,研修班一行參觀了盈科福州,并對盈科福州的辦公環境和文化氛圍表示了高度贊揚,紛紛拍照留念。
東海霞主任首先對研修班的到來表示熱烈的歡迎。隨后,她詳細介紹了盈科作為全球化法律服務機構的規模與成就,強調了盈科在跨境投資法律服務領域的專業能力和豐富經驗。并分享了盈科福州在“一帶一路”倡議背景下的積極作為與發展。她表示,盈科福州依托盈科全球資源提供跨境、跨語言、跨文化綜合服務,期待通過此次交流,搭建起雙方合作共贏的橋梁。
陳東律師以“攜手‘一帶一路’”為主題進行分享,他首先回顧了自身法律實踐隨“一帶一路”倡議的深化,從沿海貿易轉向跨境投資的過程,并介紹了團隊作為中外投資法律橋梁的角色,提供出境投資設計、外資入境服務及貿易糾紛解決等一站式法律服務。并通過三個典型案例,展示了團隊的專業能力。最后,他表達了攜手各方,共創法治化營商環境,共享“一帶一路”成果的愿景。
互動交流環節,現場氣氛熱烈。外賓們緊扣講座主題踴躍發問,既聚焦跨境投資、貿易合規等核心議題,又結合本國經貿實踐深入探討法律障礙。律師團隊憑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豐富的實務經驗逐一解答。在思想的碰撞中,雙方增進了對彼此的了解和信任,為未來的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研修班成員中有來自盈科坦桑尼亞的律師KULWA ERNEST GAMBA。盈科坦桑尼亞成立于2023年5月,位于達累斯薩拉姆,秉承著“全球視野,本土智慧”的理念,依托盈科全球一小時法律服務生態圈為在坦桑尼亞投資的中國企業和個人以及有意向投資坦桑尼亞的海外客戶提供一站式綜合服務,助力中國企業和個人在坦桑尼亞及非洲地區實現穩健發展。
未來,盈科福州將繼續秉承“全球視野,本土智慧”的理念,充分發揮“盈科全球一小時法律服務生態圈”的優勢,致力于提供更加全面、高效、專業的法律服務。我們熱切期盼與各界精英攜手,共同推動國內外貿易與投資活動穩健前行,為“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企業的跨國發展構建堅實的法律后盾,助力中外企業共享發展機遇,共創繁榮未來。
來源:福州盈科律所
本次活動是福州律協踐行“關愛會員、服務行業”宗旨的又一務實行動。未來,協會將繼續秉持以人為本理念,持續關注律師的身心健康,推出更豐富多元、更精準適配的健康關愛項目,全力為律師職業發展保駕護航,切實增強律師行業的凝聚力與歸屬感。
來源:福州市律師協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撫養費屬于父母對子女的法定義務,具有法律強制力,無法通過放棄繼承的方式規避。本案男方放棄繼承的行為損害了子女合法權益,因此其放棄繼承行為無效。
但如果本案提起訴訟的是一般債務的債權人,則放棄繼承不一定會被認定無效,因為法院很有可能認為上述規定中的法定義務所針對的是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父母對未成年人的撫養義務。而債務人放棄繼承是基于其人格權和身份權取得,其放棄繼承權行為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是人格自由權的表現,并非無償處分行為,放棄繼承行為有效。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債務人要想完全規避被債權人分割遺產,其實最優解是從源頭即被繼承人處入手,畢竟處分遺產是被繼承人的權利。假設本案被繼承人提前訂立遺囑明確遺產歸屬,那就不會涉及到放棄繼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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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小宸系蔣先生與梁女士之子。2017年,小宸父母經法院判決離婚,并判令蔣先生自2016年12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1500元,直至小宸年滿18周歲。然而,判決生效后,蔣先生始終未履行任何支付義務。
梁女士先后兩次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均因蔣先生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執行程序。但據梁女士所知,蔣先生的父母名下有一套房屋,其父2016年11月離世,此后該房以210萬元價格售出,按理蔣先生父親名下50%的產權份額應由蔣先生及其母親、姐姐共同繼承,蔣先生應當有足夠的財產支付拖欠的撫養費。梁女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后得知,由于蔣先生與母親均在公證中明確表示放棄繼承,該房屋50%的產權份額最終由蔣先生的姐姐一人繼承。
后梁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蔣先生放棄繼承的行為無效。
法院觀點:
子女撫養費是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關系而產生的法定義務。法院此前已判決蔣先生需支付小宸撫養費直至其成年,但蔣先生卻長期不履行義務。之后,蔣先生在明知自身負有撫養義務且未支付過撫養費的情況下,主動放棄繼承,不久后又失去工作,進一步喪失履行撫養義務的能力。蔣先生放棄繼承的行為,損害了小宸的利益,這種行為,存在明顯惡意,故判決蔣先生放棄繼承房屋產權份額的行為無效。
索引案例:山東高法公眾號《男子自愿放棄繼承亡父房產,法院: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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