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成人影院,丁香花高清在线观看完整版,偷拍与自拍一区 http://www.ishimarukensetsu.com Fri, 06 Jun 2025 09:11:53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4.5.16 福州市律師協會舉辦“房地產、建工企業破產案件中債權人權益的沖突與處理”主題沙龍 http://www.ishimarukensetsu.com/?p=12067 Tue, 30 Apr 2024 00:58:25 +0000 http://www.ishimarukensetsu.com/?p=12067 2024年4月27日,福州市律師協會清算與破產法律專業委員會與福州市破產管理人協會建筑企業破產專業委員會聯合舉辦“房地產、建工企業破產案件中債權人權益的沖突與處理”主題沙龍。

本次沙龍活動特別邀請了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自貿區法庭庭長沈鎮友、北京德恒(福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宇丹、福建新世通律師事務所律師章遠志,對房地產企業及建筑企業破產案件中,實際施工人權利的保障與救濟、房企破產中各債權的清償順位及權利沖突等實務問題進行了分享。與會律師、管理人暢所欲言,圍繞房地產企業破產中存在的購房人身份的確認、優先權認定,稅收債權對破產的影響,實際施工人在總包方破產情況下是否能夠向發包方主張工程款及優先受償權等問題展開討論。

徐宇丹律師從房企破產的共性入手,通過分析房企破產中各債權的清償順位、優先權清償沖突問題,分享了破產程序中管理人如何判斷優先權主體以及如何調處沖突權利問題。

章遠志律師分享了其在承辦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遇到的房屋交付問題、稅收與權證辦理問題的處理經驗,引起參會人員的共鳴。

沈鎮友庭長分別從發包方破產、總包方破產、多層轉包和違法分包方破產等不同情形下,就債權申報、債權確認、優先權主張等方面對實際施工人在破產程序中的權益保障進行了分析。

本次沙龍活動現場氣氛活躍,參會人員結合自身辦案經驗踴躍發言,從多視角對本期主題進行分析討論,引發了更加深刻的思考并拓寬了思路。

640來源?|?清算與破產法律專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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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分享:員工對外出具的欠條,公司應否承擔還款責任? http://www.ishimarukensetsu.com/?p=11850 Mon, 08 Apr 2024 01:33:04 +0000 http://www.ishimarukensetsu.com/?p=11850
案情簡介

原告侯某從事貨物運輸職業。2021年至2022年期間,被告某快運公司承運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淄博到四川線路的貨物運輸業務。在此期間,被告某快運公司的員工牛某多次聯系侯某將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貨物運輸至四川成都。2023年1月,侯某與牛某進行結算對賬,尚欠運費85910元,牛某為侯某出具欠條一份。后來侯某與某快運公司就運費的支付事宜協商無果,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被告某快運公司支付運費85910元及實現債權的費用3500元。
法院審理

某快運公司雖辯稱侯某應當對牛某停止工作知情,但公司的人事安排屬于公司內部管理問題,某快運公司未有證據證實就停止牛某工作的事宜通知過原告侯某,侯某并非涉案公司的員工對此不能視為知情,且某快運公司亦無證據證實侯某在結算時對此已經明知,故快運公司以侯某在結算時已知曉為由而否認侯某系善意相對人,理由不足。經侯某催要,牛某在出具欠條后已向侯某支付運費7500元。綜上,法院對侯某主張某快運公司支付運費78 410元(85910-7500)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關于律師費負擔問題。牛某雖然在欠條中載明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由某快運公司承擔,卻并非侯某與某快運公司履行運輸合同產生的日常交易價款,牛某代表某快運公司做出承擔律師費的承諾,超出運輸合同關系的授權范圍,且某快運公司明確予以拒絕追認,對快運公司不應產生約束力,法院對原告主張的律師費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一、被告某快運公司支付原告侯某運費78 41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駁回原告侯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表見代理的意義在于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的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一)存在代理權的外觀;(二)相對人不知道行為人行為時沒有代理權,且無過失。因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發生爭議的,相對人應當就無權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條件承擔舉證責任;被代理人應當就相對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條件承擔舉證責任。”司法實踐中,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應從兩個方面進行審查。一方面是行為人客觀上存在代理權的外觀,行為人的代理行為從外觀上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實,比如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書或者其他能證明其有代理權的文件等。另一方面是相對人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即相對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行為人實際上是無權代理,且相對人對“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的情形并不是因為疏忽大意造成的,須盡到合理的審慎義務。比如,無權代理人曾是被代理人的雇員并在持續的一段時間內一直作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同相對人訂立合同或發生業務,且相對人未得到該無權代理人已被停職、解雇或撤銷代理權的通知,可以判定相對人對代理人的行為形成合理信賴且善意無過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人員就超越其職權范圍的事項以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義訂立合同,一般來說對法人、非法人組織不發生效力,但如果構成表見代理的,則代理行為有效。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一)依法應當由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權力機構或者決策機構決議的事項;(二)依法應當由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執行機構決定的事項;(三)依法應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代表法人、非法人組織實施的事項;(四)不屬于通常情形下依其職權可以處理的事項。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人員在訂立合同時超越其職權范圍。

本案,牛某作為某快運公司的員工多次在職權范圍內委托侯某運輸貨物,形成了由牛某代表某快運公司與侯某發生運輸業務,某快運公司向侯某或其配偶銀行賬戶支付運費的交易慣例,牛某經對賬后就所欠運費向侯某出具欠條的行為,使相對人侯某相信牛某有代某快運公司與其溝通、對賬的權利外觀。在牛某被停職后,某快運公司并未有證據證實就停止牛某工作的事宜以合理方式通知過侯某,故牛某的代理行為構成表見代理,代理行為有效,某快運公司應當承擔向侯某支付運費的責任。但是牛某在向侯某出具的欠條中承諾侯某實現債權的律師費等費用由某快運公司承擔,超出了運輸業務關系的授權范圍,不屬于通常情形下依其職權可以處理的事項,在某快運公司不予追認的情況下,對快運公司不發生效力,故法院對侯某主張某快運公司負擔律師費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在此提醒:表見代理的制度價值在于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作為相對人,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應當對行為人的代理權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作為企業,為避免表見代理對自己產生不利影響,應謹慎管理自己的公章、授權委托書等文件,禁止在空白的合同書上加蓋公章,與他人終止代理關系后應當及時通過合理的方式通知與自己有長期業務往來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條? 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的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一)存在代理權的外觀;(二)相對人不知道行為人行為時沒有代理權,且無過失。因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發生爭議的,相對人應當就無權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條件承擔舉證責任;被代理人應當就相對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條件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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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人員就超越其職權范圍的事項以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主張該合同對法人、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并由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組織有過錯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前述情形,構成表見代理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處理。合同所涉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人員在訂立合同時超越其職權范圍:(一)依法應當由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權力機構或者決策機構決議的事項;(二)依法應當由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執行機構決定的事項;(三)依法應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代表法人、非法人組織實施的事項;(四)不屬于通常情形下依其職權可以處理的事項。合同所涉事項未超越依據前款確定的職權范圍,但是超越法人、非法人組織對工作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相對人主張該合同對法人、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并由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組織舉證證明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限制的除外。法人、非法人組織承擔民事責任后,向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來源:高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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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推薦: 債權轉讓后因原合同履行發生糾紛應依原合同確定管轄法院 http://www.ishimarukensetsu.com/?p=11742 Tue, 26 Mar 2024 01:19:59 +0000 http://www.ishimarukensetsu.com/?p=11742 ????裁判要旨

債權轉讓后,因原合同履行發生糾紛的,訴訟標的為原合同的權利義務,案件案由應按原合同類型確定,不能定為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因債權受讓人享有原合同債權人同樣的權利義務,故合同履行地與案件管轄法院應按原合同依法確定,亦不能按債權轉讓合同確定。

????【案情】

2020年3月,中國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七局)與上海大名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大名城公司)簽訂《債權轉讓與債權債務抵銷協議》,約定上海大名城公司將其對蘭州高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蘭州高新公司)所享有的股東債權2億元及相應利息債權轉讓給中建七局,等額抵銷上海大名城公司欠付中建七局的工程款。2020年7月,上海大名城公司將上述債權轉讓情況通知蘭州高新公司。2020年11月,中建七局起訴要求蘭州高新公司履行上述債務,并將上海大名城公司列為第三人。蘭州高新公司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本案應由其住所地法院即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裁判】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本案系借款合同糾紛,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債權轉讓情形下,債權受讓人住所地與合同履行無實際聯系,故合同履行地即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應以原合同債權人即上海大名城公司住所地為準。而上海大名城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一中院轄區,故上海一中院對本案有管轄權。遂裁定,駁回蘭州高新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裁定作出后,蘭州高新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蘭州高新公司上訴稱,上海大名城公司向蘭州高新公司發出的《債權轉讓通知書》載明,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蘭州高新公司向中建七局履行相應的付款義務。因此,上海大名城公司與合同履行已經終結法律關系,本案合同履行有關的相對方為債權受讓人即中建七局,因此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中建七局住所地。中建七局答辯稱,中建七局承繼上海大名城公司對蘭州高新公司享有的借款債權,債權轉讓后的原合同糾紛管轄應按照債權轉讓前的基礎法律關系適用相應的管轄規定,即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應以原合同當事人住所地為準。上海大名城公司與蘭州高新公司之間存在有效的借款合同關系,上海大名城公司與住所地作為系爭借款合同的貸款方及原合同當事人,其住所地應為本案合同履行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在借款實際發生的情況下,履行還款義務即給付貨幣一方為蘭州高新公司,上海大名城公司為接收貨幣一方,其住所地應為合同履行地。雖然中建七局通過債權轉讓方式從上海大名城公司受讓本案債權,但“接收貨幣一方”應理解為原借款合同中的當事人,即上海大名城公司,故一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債權轉讓后因原合同履行發生糾紛是否應依原合同確定管轄法院。

首先,當事人對糾紛法律關系性質的選擇決定其程序上的權利義務,法院應當在管轄權異議程序中通過形式審查,確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性質,進而確定管轄法院。本案系因原借款合同履行發生的糾紛,并非因債權轉讓合同的履行發生糾紛,因此本案訴爭的法律關系為原借款合同關系,并非債權轉讓合同關系,即本案案由為借款合同糾紛,而非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故本案應依原借款合同確定案件管轄法院。

其次,債權人轉讓債權,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債務人的利益不應因債權人轉讓權利的行為而遭受損害,受讓人所享有的權利也不應優于讓與人曾經享有的權利,而是享有和讓與人同樣的權利。因此,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這些抗辯包括阻止或者排斥債權的成立、存續或者行使的所有事由所產生的一切實體抗辯以及程序抗辯,也當然包括程序上的訴訟管轄抗辯。本案中,雖然債務人蘭州高新公司享有對讓與人上海大名城公司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中建七局主張,但其抗辯只能基于且限于原借款合同的權利義務范圍。因此,關于蘭州高新公司住所地為本案合同履行地進而確定管轄法院的觀點,不能成立。此外,中建七局基于受讓人的身份享有和讓與人同樣的權利,當然包括依據原借款合同確定管轄法院的權利。

最后,司法實踐中,因實體法關于債權轉讓只是規定了通知債務人程序,并沒有設定其他條件,一些債權人為規避原協議管轄約定,可能會采取虛假轉讓債權給選定的第三人,從而達到惡意規避管轄的目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三條規定,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同理,本案中,如果按受讓人中建七局住所地確定合同履行地,進而確定管轄法院,雖然原借款合同沒有管轄協議,但也可能存在債權人采取虛假轉讓債權給選定的第三人,以惡意規避法定管轄的問題。因此,仍應以原借款合同和原借款合同當事人確定本案管轄法院。

本案案號:(2020)滬01民初300號,(2021)滬民轄終24號

案例編寫人: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后研究人員、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官??戴??曙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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