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国产91久久久久久浪潮蜜月,国内成人在线,久久人人爽人人 http://www.ishimarukensetsu.com Fri, 06 Jun 2025 09:11:53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4.5.16 業(yè)主集體找開發(fā)商維權需謹慎,易惹刑責 http://www.ishimarukensetsu.com/?p=9897 Mon, 29 Nov 2021 03:25:55 +0000 http://www.ishimarukensetsu.com/?p=9897 現(xiàn)實生活中業(yè)主因商品房交易而引發(fā)的聚集維權事件時有發(fā)生。例如業(yè)主身穿統(tǒng)一服飾、手持喇叭在開發(fā)商售樓部、政府機關“喊話”,甚者圍堵開發(fā)商經營場所或工作人員,造成大量人員聚集等。該方式看似聲勢浩大,卻存在巨大法律風險,不乏有積極參與者、組織者被刑事追責。平心而論,業(yè)主維權一般情有可原,即便稍有過激亦不應與刑事犯罪相關聯(lián)。但法律亦有其尊嚴,如若越線的被追究刑責亦不屬冤枉。對此,筆者希望維權者能對相關法律及判例了解一二,理性維權,以充分保障自身合法性,避免被追究刑責。

一、游行維權=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

在廣漢市人民法院審理李某某犯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案[(2020)川0681刑初47號]中,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因與開發(fā)商商鋪交易而導致糾紛,雙方協(xié)商未果。此后,李某某在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并獲許可的情況下,組織業(yè)主前往奧特項目部門口集合,李某某在現(xiàn)場集合、整頓隊伍,組織拉橫幅、呼口號。同時,李某某組織人員列隊沿廣漢市大山路、桃山大道等游行至市委辦公室,在市委辦公室進行圍堵,舉標語、拉橫幅、喊口號。期間,李某某等人對公安機關的解散命令拒不執(zhí)行,造成交通和公共秩序混亂,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當日18時許,示威人群才全部離開廣漢市門口。

最終廣漢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未依照法律規(guī)定申請而組織他人舉行集會、游行、示威,且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期二年。

二、售樓部維權=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在舒城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江某某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案[(2019)皖1523刑初159號]中,江某某作為星光住宅小區(qū)業(yè)主,因小區(qū)小學劃片問題心生不滿。2018年7月27日江某某以群主身份策劃到開發(fā)商售樓部維權,7月28日攜帶條幅至售樓部,積極參與拉橫幅等,且現(xiàn)場指揮,給當日開發(fā)商項目的銷售造成影響,對周圍交通秩序造成影響。最終舒城法院認定被告人江某某組織、策劃、指揮多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工作、生產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鑒于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念其系初犯,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三、組織維權=組織非法聚集罪?

在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徐某某犯組織非法聚集罪案[(2018)津0101刑初107號]中,法院查明2017年8月8日至8月14日間,徐某某等人多次組織星輝中心業(yè)主數十人,先后在本市和平區(qū)平安大街星輝中心售樓處附近及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政府等部門門前聚集,通過舉牌、呼喊等方式,表達違背商品房買賣合同內容的訴求。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組織非法聚集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判決被告人徐某某犯組織非法聚集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四、堵路維權=擾亂交通秩序罪

在邵陽雙清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帥某某犯擾亂交通秩序罪案[(2019)湘0502刑初303號]中,法院查明因部分業(yè)主與開發(fā)商、物業(yè)公司存在車位高收費等矛盾。2019年3月25日18時許,帥某某通過在微信群發(fā)信息煽動、蠱惑其他業(yè)主,采取用車攔新世界的停車場入口,教唆業(yè)主挑釁、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等方式要求降低停車費,因部分業(yè)主用車堵停車場入口、到邵陽市大道阻車,最終造成邵陽大道長達三小時的交通堵塞。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帥某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帥某某在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鑒于帥某某系初犯,認罪悔罪,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判處其免于刑事處罰。

綜上可見,司法機關之所以會對涉案行為人判處刑罰,究其原因在行為人“維權行為”客觀上給正常社會管理秩序帶來破壞。參與者往往基于法不責眾的錯誤心理參與其中,企圖以此快速解決糾紛。但是,法律也同樣關注維權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即維權行為客觀上是否會對他人正常生活帶來負面影響,例如出現(xiàn)周邊交通道路受堵,開發(fā)商樓盤銷售中心秩序被破壞,甚至出現(xiàn)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的情形,那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司法機關亦以此作為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的事實基礎。

同時,值得注意的是,依據《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的規(guī)定可知,非法游行、集會通常具有如下特征:集會、游行、示威無依法申請并經過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在公安機關要求拒不服從解散命令,造成社會秩序的嚴重破壞。所以,參與存在上述特征的集會都具有違法性。另據《治安處罰管理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yè)、醫(yī)療、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的規(guī)定,因此,即便集會維權未造成嚴重后果,依然會有被公安機關治安處罰的風險。

五、維權正確途徑

集會維權活動應在法律法規(guī)范疇內進行,切不能心頭一熱為求關注而盲目加入其中,甚至積極組織籌劃。如若要闡述訴求,應先行向公安機關報備,在獲得許可后再進行相關“維權行為”。否則,所謂“維權”實際上就是違法行為。基于此,對業(yè)主而言,倘若遭遇虛假宣傳、學區(qū)劃片等商品房交易問題應通過行政投訴或者正常司法訴訟途徑解決。

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構成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钡囊?guī)定,所以在商品房交易過程中購房者可多個“心眼”,尤其在對待開發(fā)商口頭承諾時最好應讓其書面明確,并注意留存相關證據,以便日后雙方出現(xiàn)糾紛,可通過司法訴訟方式維權。同樣,法律也并非僅保護買受人,對開發(fā)商而言,若出現(xiàn)業(yè)主惡意維權導致其合法權益受損的,亦可通過向公安機關報案方式處理,以維護合法權益。

蔡思斌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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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排店遭網友詆毀 店主狀告新浪獲賠| |福州律師網推薦 http://www.ishimarukensetsu.com/?p=2684 Fri, 14 Apr 2017 07:41:18 +0000 http://www.ishimarukensetsu.com/?p=2684 牛排店遭網友詆毀 店主狀告新浪獲賠| |福州律師網推薦

? ? ? ?本報訊??一網友在新浪微博上發(fā)帖,稱浙江省平陽縣水頭鎮(zhèn)一家牛排店用豬排代替牛排,欺騙消費者。店主得知后,向“新浪微博”投訴但未果,遂以名譽權遭到侵害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近日,平陽縣人民法院審結這起網絡侵權糾紛案,判令被告微夢創(chuàng)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夢創(chuàng)科公司”)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2.58萬元。

“店大欺客,牛排用豬排代替,店員還恬不知恥說豬排和牛排一個價格的,大家下次如果去吃,最好小心了!”2016年2月,一名網友在新浪微博上發(fā)布該消息并附有圖片,隨后消息被轉發(fā)、評論。

牛排店店主發(fā)現(xiàn)后,立即通過微博站內舉報,要求刪除相關不實言論,對方在3月9日通過微博信息的形式答復道:由于“未針對具體違規(guī)行為進行舉報”,未能通過審核,給予駁回。

3月10日,店主再次通過其委托代理律師向“新浪微博”郵寄書面投訴通知函件,對方依舊通過微博信息的形式答復:您之前反饋的微博舉報問題,不符合受理條件。

同年5月,該牛排店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書中稱該微博內容肆意編造,對牛排店的名譽進行攻擊和詆毀。店方曾多次向新浪微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管理方——北京微夢創(chuàng)科投訴,要求刪除相關微博,并對相關信息內容進行了保全證據公證,但其不受理,也不提供發(fā)文者的身份信息,致使侵害結果不斷擴大,其作為新浪微博的運營方,應承擔責任。

庭審當天,被告未到庭,但在提交的答辯狀中稱,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無主觀過錯,涉案微博上的內容僅為消費者將自己對牛排的質疑發(fā)布在網絡上抱怨,亦未包含侮辱性詞匯,屬于合理的范圍內。同時,被告提供了2張網絡截圖,證明涉案微博內容已經不存在。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發(fā)布微博的用戶作為在該地區(qū)較有社會影響力的自媒體,其上述的侵權行為,必然會降低公眾對原告經營產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于法有據;而微夢創(chuàng)科公司未履行實名制審查義務,致使原告無法知悉實際侵權人的真實身份信息,合法權益不能通過起訴實際侵權人得到實現(xiàn),對此造成的侵權后果應由被告先行承擔,由于侵權金額無法認定,法院酌情支持5000元,另原告支付的公證費800元、律師代理費20000元屬于合理的維權行為,應予以支持。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慕??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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