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一例典型的返還原物糾紛。在實際生活中,父母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出于對子女的信任與依賴,將財產交由某一子女管理,系對自己財產的自由處分,他人不得干涉。司法實踐中,如果子女代父母保管財產,卻違背父母意愿擅自將財產據為己有的,當父母要求返還時,若沒有證據證明這些財產屬于贈與,那么子女就違反了保管義務,法院通常判決子女應當返還。而本案則為另一種情況,子女在未違背父母意愿下對代為保管的存款進行管理及支取,而后父母卻認為自身財產受子女侵占,以返還原物為案由訴至法院,法院判決不予返還。從本案判決可以得知,父母在子女將其存款取出并轉移時對該項事實知情,主動提供取款憑證及密碼,且子女名下賬戶部分款項為父母主動匯入,即子女是在取得父母同意的情況下,將父母名下賬戶存款轉移到其個人賬戶的,又綜合子女與父母當時的關系融洽程度來看,其行為并不侵害父母的財產所有權,子女無需承擔返還義務。
案情簡介:
被告H(胡某1)、胡某2、胡某3與原告孫某系母女關系,與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某4、胡某5系兄弟姐妹關系。原告認為,其無收入來源,靠丈夫的遺產和政府的城鎮居民養老金生活。三被告以母親年紀大不方便、又不識字、不安全為由掌控原告夫妻名下的銀行存折和存單,使原告夫妻名下的存折和存單被冒簽提現,轉存到三被告名下。三被告認為,被告胡某1深受原告寵愛,是原告要求胡某1陪其至銀行存取款,又將存款交給胡某1理財。
現原告將三被告訴至法院,訴訟請求之一為主張被告返還其名下本人存款。
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觀點:
關于孫某主張被告返還其本人名下的存款,孫某與胡某1系母女關系,雙方在2017年6月中旬胡某1離開中國前關系融洽,孫某也曾至澳大利亞與胡某1共同居住生活,雙方存在經濟往來或代為辦理銀行相關業務符合近親屬之間交往行為,并不能僅憑孫某的款項匯入胡某1賬戶或胡某1從孫某賬戶上的取款行為就認定胡某1侵占孫某財產,本案中孫某主張返還的其本人名下賬戶的款項,部分系由孫某主動匯入胡某1賬戶(2014年3月6日4萬元,2014年4月18日2萬元,2014年7月18日2萬元,2014年11月19日15000元,2015年9月18日33000元,2015年10月19日12000元),部分系由胡某1憑取款憑證(存單、銀行卡等)及密碼完成取款,如無孫某授權并告知密碼,胡某1難以擅自取款。截至2018年5月孫某第一次提起訴訟要求胡某1返還相關款項前的數年時間內,孫某從未向胡某1提出其存在侵占本案所涉存款的主張,在2017年12月28日的錄音中孫某及其他子女與胡某1的通話中,也僅向胡某1主張返還理財款項(前案已判決歸還),未曾提及本案所涉款項。如自2013年5月起胡某1就存在累計多次侵占孫某存款的事實,孫某應當在2017年12月28日(本案所涉款項均發生于2013年至2015年間及2017年6月2日)與胡某1通話時一并要求胡某1返還,之后在2016年11月仍與胡某1有大額的代為理財的經濟往來亦不符合常理。綜上,原告孫某主張胡某1侵占其存款并要求歸還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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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2020)蘇0508民初37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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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于1988年再婚,再婚時男方不滿10周歲女兒跟隨共同生活,雙方形成繼子女關系。2015年男方通過法定繼承與妹妹共同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雙方份額各半。2017年,男方將案涉房屋50%份額以二手房買賣過戶給自己女兒宋某。女方在男方2018年過世后才發現,就此雙方成訟。
女方操作非常虎,直接以所有權確認糾紛為案由要求法院確認其對涉案房屋擁有25%份額。她邏輯面上倒是能夠自洽。女方認為婚內法定繼承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男方擅自將房屋50%份額贈與給女兒行為整體無效,出于家庭關系原因女方僅主張了涉案房產25%,剩余份額當屬遺產進行法定繼承。蔡律師看了也覺得有意思,你都與對方翻臉了又何必婆婆媽媽,直接主張擁有37.5%份額就好了,先不論案件輸贏,這中間好歹有一定的談判空間。
繼女抗辯倒也常規,說什么這房產現在登記在她名下就不是什么共同財產、父親可以自由處分名義財產、女方之前已明確同意父親將房產轉給她等等。
看得比較突然,其實一點也不意外,一二審法院對女方訴訟請求都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房屋權屬狀況信息顯示,男方所占有的涉案房屋50%的份額已于2017年4月24日通過二手房買賣方式變更登記為女兒所有,故女方要求確認涉案房產1/4的份額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二審法院多了一丟丟判決邏輯推理。本案女方訴請法院判決確認涉案房屋1/4的份額歸女方所有,在女兒取得涉案房屋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即男方與女兒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性質、效力未作出認定之前,女方徑行訴請確認涉案房屋1/4的份額歸王桂珍所有,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此,一審法院對王桂珍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蔡律師有個類似案件,但為穩妥起見及聚焦案件爭點,蔡律師案由定性成返還原物糾紛,訴訟請求是這樣設置的:
一、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林某某于2018年8月20日將坐落于某房屋轉讓與被告林某女的行為無效;
二、判令被告林某女將坐落于某房屋產權恢復登記至林某某名下;
案例索引:(2020)魯01民終3378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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