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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刑事辯護律師—最高檢指導性案例:通過網(wǎng)絡猥褻兒童的行為如何處理?

福州刑事辯護律師—最高檢指導性案例:通過網(wǎng)絡猥褻兒童的行為如何處理?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wǎng)

(本文僅供學習參考,侵權則刪)

駱某猥褻兒童案(檢例第43號)
基本案情

被告人駱某,男,1993年7月出生,無業(yè)。

2017年1月,被告人駱某使用化名,通過QQ軟件將13歲女童小羽加為好友。聊天中得知小羽系初二學生后,駱某仍通過言語恐嚇,向其索要裸照。在被害人拒絕并在QQ好友中將其刪除后,駱某又通過小羽的校友周某對其施加壓力,再次將小羽加為好友。同時駱某還虛構“李某”的身份,注冊另一QQ號并添加小羽為好友。

之后,駱某利用“李某”的身份在QQ聊天中對小羽進行威脅恐嚇,同時利用周某繼續(xù)施壓。小羽被迫按照要求自拍裸照十張,通過QQ軟件傳送給駱某觀看。后駱某又以在網(wǎng)絡上公布小羽裸照相威脅,要求與其見面并在賓館開房,企圖實施猥褻行為。因小羽向公安機關報案,駱某在依約前往賓館途中被抓獲。

要旨

行為人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以誘騙、強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兒童拍攝裸體、敏感部位照片、視頻等供其觀看,嚴重侵害兒童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的,構成猥褻兒童罪。

指控與證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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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支持公訴和一審判決情況

2017年6月5日,某市某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駱某犯猥褻兒童罪對其提起公訴。7月20日,該區(qū)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法庭調(diào)查階段,公訴人出示了指控犯罪的證據(jù):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證明駱某對小羽實施了威脅恐嚇,強迫其自拍裸照的行為;QQ聊天記錄截圖、小羽自拍裸體照片、身份信息等,證明駱某明知小羽系兒童及強迫其拍攝裸照的事實等。

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發(fā)表公訴意見:被告人駱某為滿足性刺激,通過網(wǎng)絡對不滿14周歲的女童進行威脅恐嚇,強迫被害人按照要求的動作、姿勢拍攝裸照供其觀看,并以公布裸照相威脅欲進一步實施猥褻,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猥褻兒童罪對其定罪處罰。

辯護人對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但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一是認定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未滿14周歲的證據(jù)不足。二是認定被告人利用小羽的校友周某對小羽施壓、威脅并獲取裸照的證據(jù)不足。三是被告人猥褻兒童的行為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四是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針對辯護意見,公訴人答辯:

一是被告人駱某供述在QQ聊天中已知小羽系初二學生,可能不滿14周歲,看過其生活照、小視頻,了解其身體發(fā)育狀況,通過周某了解過小羽的基本信息,證明被告人駱某應當知道小羽系未滿14周歲的幼女。

二是證人周某二次證言均證實其被迫幫助駱某威脅小羽,能夠與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證,同時有相關聊天記錄等予以印證,足以認定被告人駱某通過周某對小羽施壓、威脅的事實。

三是被告人駱某前后實施兩類猥褻兒童的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

1.駱某強迫小羽自拍裸照通過網(wǎng)絡傳輸供其觀看。該行為雖未直接接觸被害人,但實質(zhì)上已使兒童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受到嚴重侵害。駱某已獲得裸照并觀看,應認定為犯罪既遂。

2.駱某利用公開裸照威脅小羽,要求與其見面在賓館開房,并供述意欲實施猥褻行為。因小羽報案,該猥褻行為未及實施,應認定為犯罪未遂。

一審判決情況:法庭經(jīng)審理,認定被告人駱某強迫被害女童拍攝裸照,并通過QQ軟件獲得裸照的行為不構成猥褻兒童罪。但被告人駱某以公開裸照相威脅,要求與被害女童見面,準備對其實施猥褻,因被害人報案未能得逞,該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系犯罪未遂。

2017年8月14日,某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駱某犯猥褻兒童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二)抗訴及終審判決情況

一審宣判后,某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上均存在錯誤,并導致量刑偏輕。被告人駱某利用網(wǎng)絡強迫兒童拍攝裸照并觀看的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且犯罪形態(tài)為犯罪既遂。

2017年8月18日,該院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某市人民檢察院經(jīng)依法審查,支持某區(qū)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

2017年11月15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抗訴。檢察員認為:

1.關于本案的定性。一審判決認定駱某強迫被害人拍攝裸照并傳輸觀看的行為不是猥褻行為,系對猥褻兒童罪犯罪本質(zhì)的錯誤理解。一審判決未從猥褻兒童罪侵害兒童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的實質(zhì)要件進行判斷,導致法律適用錯誤。

2.關于本案的犯罪形態(tài)。駱某獲得并觀看了兒童裸照,猥褻行為已經(jīng)實施終了,應認定為犯罪既遂。

3.關于本案量刑情節(jié)。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5條的規(guī)定,采取脅迫手段猥褻兒童的,依法從嚴懲處。

一審判決除法律適用錯誤外,還遺漏了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導致量刑偏輕。

原審被告人駱某的辯護人認為,駱某與被害人沒有身體接觸,該行為不構成猥褻兒童罪。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審被告人駱某以尋求性刺激為目的,通過網(wǎng)絡聊天對不滿14周歲的女童進行言語威脅,強迫被害人按照要求自拍裸照供其觀看,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對于市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予以采納。

2017年12月11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駱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指導意義

猥褻兒童罪是指以淫穢下流的手段猥褻不滿14周歲兒童的行為。刑法沒有對猥褻兒童的具體方式作出列舉,需要根據(jù)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和認定。實踐中,只要行為人主觀上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客觀上實施了猥褻兒童的行為,侵害了特定兒童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的,應當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

網(wǎng)絡環(huán)境下,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雖未直接與被害兒童進行身體接觸,但是通過QQ、微信等網(wǎng)絡軟件,以誘騙、強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兒童拍攝、傳送暴露身體的不雅照片、視頻,行為人通過畫面看到被害兒童裸體、敏感部位的,是對兒童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的嚴重侵害,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應當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

檢察機關辦理利用網(wǎng)絡對兒童實施猥褻行為的案件,要及時固定電子數(shù)據(jù),證明行為人出于滿足性刺激的目的,利用網(wǎng)絡,采取誘騙、強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被害人拍攝、傳送暴露身體的不雅照片、視頻供其觀看的事實。要準確把握猥褻兒童罪的本質(zhì)特征,全面收集客觀證據(jù),證明行為人通過網(wǎng)絡不接觸被害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與直接接觸被害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相同的性質(zhì)和社會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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