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關于公證贈與和公證遺囑發生沖突的案例,筆者此前就寫過一文《被繼承人訂立的公證遺囑與公證贈與發生沖突,法院如何處理?》兩起案件的案情類似,最終法院都認定應當按照公證贈與去處理遺產。
法理其實并不復雜,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公證贈與不得任意撤銷,而公證遺囑立遺囑人是可以隨意撤銷的,后續另行訂立遺囑即可,無論形式是自書、代書或是公證。對于公證贈與而言,即便贈與人事后想反悔,法律顯然不可能支持贈與人通過另行訂立遺囑的方式變相撤銷贈與。否則《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將失去法律意義被變相架空。
本案也再次說明了,要想確保財產確定能被“繼承”取得,實際上最好的方式并不是讓被繼承人立遺囑,因為遺囑隨時可以被撤銷重新訂立。讓被繼承人訂立公證贈與或許才是更好的方式。
案情簡介:
老陳系陳甲、陳乙、陳丙、陳丁之父。陳戊系陳丁之子。2014年2月,老陳與孫子陳戊簽訂贈與合同,約定老陳將其所有的系爭房屋贈與陳戊,后該贈與合同經過公證。2015年2月,老陳起訴要求撤銷上述贈與合同,未獲法院支持。2015年9月,老陳立下公證遺囑,遺囑載明:“去世后,系爭房屋由陳甲、陳乙、陳丙共同繼承。”老陳去世后,后人因房屋歸屬發生糾紛。2019年7月,陳戊起訴要求確認系爭房屋產權歸其所有,認為老陳與陳戊于2014年2月簽訂贈與合同,約定老陳將系爭房屋產權贈與陳戊,陳戊表示接受贈與,并辦理了贈與合同公證。因贈與人老陳已去世,陳戊作為受贈人,有權要求其法定繼承人即陳甲、陳乙、陳丙、陳丁配合辦理過戶手續。陳甲、陳乙、陳丙辯稱,不同意陳戊的訴訟請求,認為雖然老陳與陳戊簽訂贈與合同,但是系爭房屋的產權仍登記在老陳名下,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贈與關系尚未成立,系爭房屋應該按照老陳2015年9月的遺囑進行繼承。
法院觀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主要爭議在于老陳在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與陳戊簽訂的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未獲支持的情況下,又于2015年9月至上海市XX公證處立公證遺囑將其在系爭房屋的產權份額留給陳甲、陳乙、陳丙繼承,該遺囑能不能對抗老陳與陳戊簽訂的公證贈與合同的效力。
首先,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是一種典型的債權合同,贈與人負有向受贈人無償轉移財產的義務。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該案中的贈與合同法律并未要求辦理批準等手續,因此贈與合同自贈與人同受贈人達成一致意見時就已生效。該贈與出于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真實有效,合同本身效力沒有爭議,老陳負有履行該贈與合同的義務。系爭房屋的所有權轉移需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否則不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效力。因系爭房屋未進行所有權轉移登記,所以受贈人陳戊還不能擁有老陳的所有權份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上述規定實際上確定了合同效力和物權變動效力的區分原則,即“物權行為獨立原則”,合同生效與合同所指不動產物權轉移登記生效是兩個不同概念。本案中,贈與合同是否生效與贈與財產所有權是否轉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系爭房屋雖未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但不影響本案中的贈與合同生效。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可任意撤銷,但贈與人和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出現法定的情形時,方可依法定程序行使撤銷權或者不再履行贈與義務。本案中,老陳與陳戊簽訂的贈與合同經過公證,雖然陳甲等提出陳丁、陳戊對老陳不履行贍養義務等,但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侵權行為需要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該案中并未出現可行使法定撤銷權或不再履行贈與義務的情形,該合同屬于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老陳負有履行該贈與合同的義務。老陳雖有要求撤銷贈與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未獲支持,又立公證遺囑,在該種情形下,此后立公證遺囑時贈與人對所處分的財產不具有處分權,該遺囑不能對抗經公證的贈與合同的效力。故判決陳戊可依贈與合同取得系爭房屋產權。
索引案例:山東高法公眾號《公證贈與后又公證遺囑,房產到底歸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