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貸中,當借款人未能按時還款需要續借時,雙方常常約定在原有本金的利息基礎上,再次計算新的利息,從而形成“復利”,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利滾利”。
很多人通常會因聯想到高利貸,而將復利也歸于違法行為,其實不然。司法實踐中對其采取有限認可的態度,具體限制因借貸類型而異。
一、民間借貸
若出借人主體為自然人或無放貸資質的非金融企業,則屬于民間借貸。
1、法律依據
在民間借貸中,最新現行適用規則主要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以上規定,民間借貸中受法律保護的復利需要滿足以下要件:一是前期利率不得超過法定上限,即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二是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受到限制,應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整個借款期間的本息和,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將不予保護。
2、相關案例:(2025)滬0105民初3916號
法院審理: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的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根據上述規定,原告將被告未還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經核算原告計入本金金額數未超過法律規定的范圍。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3,146,567.60元,符合雙方約定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利息標準未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1.歸還本金3,146,567.60元;2.支付借款利息(以3,146,567.60元為基數,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按年利率12%計付);3.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以3,146,567.60元為基數,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12%計付,利息以不超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根據本案判決,在民間借貸中,只要雙方規定利率不超過法定標準上限,本息結算清晰,法院對于復利是予以支持的。出借人應嚴格依照現行司法解釋制定復利標準,避免因利率超出法定而導致部分債權無法實現。
二、金融借貸
若出借人主體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機構,如銀行、金融公司等,則屬于金融借貸。
1、法律依據
在金融借貸中,最新現行適用規則主要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2017〕22號)第二條第二點:“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
根據以上意見,金融借貸中,復利和其他費用總計不得超過年利率24%,超出部分可予調減。
2、相關案例:(2021)豫民終949號
法院審理:本案中,中原銀行主張的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總和已超50%,福建實達公司認為中原銀行同時主張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顯著背離實際損失,不應支持其關于復利、違約金的請求,中原銀行亦未能證明其實際損失,故本院對福建實達公司的該請求予以部分采納,對中原銀行主張的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總和超出24%的部分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二、福建實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20000萬元并支付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截止2020年6月24日的未付利息為7058333.33元;自2020年6月24日起,以20000萬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根據本案判決,現階段,金融借款合同約定的復利如無法定無效
情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復利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的,應當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三、總結
綜上所述,無論是民間借貸還是金融借貸,復利均非絕對禁止,而是有條件地受法律保護。民間借貸中,復利須同時滿足前期利率及累計本息和不超過LPR四倍的限制;金融借貸中,包括復利在內的綜合成本不得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應嚴格遵循法定利率上限,合理約定復利條款,以避免超出部分不被法院支持,確保債權有效實現。
但需要注意的是,復利受法律保護的前提之一是當事人特別約定過,若當事人未事先約定,但在執行階段要求計算復利的,法院將不予支持。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