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過八旬的王老太因女兒離婚失去住房,憑女婿12年前寫下的保證書,能否守住安身之所?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這起居住權合同糾紛案,判決認定王老太對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權。
2012年,成都市民郭某與妻子萬某購入了一套位于成都市金牛區(qū)茶店子街道的房產(chǎn),登記在夫妻名下。萬某的母親王老太因資助了部分購房款和裝修款,夫妻倆于2013年親筆寫下保證書:無論發(fā)生什么情況,王老太都可無條件住到百年后。2023年,郭某與萬某因感情破裂離婚,法院將房產(chǎn)判歸郭某所有。王老太認為自己沒有住所,女兒也沒有房屋提供給其居住,自己對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權,但郭某認為不應該由其向王老太提供住房。兩人僵持不下,面對無房可住的困境,王老太持保證書起訴前女婿,要求確認居住權。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王老太的訴請。郭某不服提起上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盡管保證書簽訂時民法典尚未實施,但保證書內容明確約定“無條件居住至百年”,已具備居住權合同的核心要素。王老太自2012年起持續(xù)居住案涉房屋十余年,已形成穩(wěn)定的居住權益。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但利民可適用”原則,本案對居住權的約定在前,雖未登記,亦應受到法律保護。該居住權益不以郭某、萬某是否解除婚姻關系以及誰對王老太負有贍養(yǎng)義務等條件為前提。
綜上,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作出的王老太對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權益的判決。
來源:人民法院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