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或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目前,法律并未明文規定交通侵權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實踐中需由法院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審查認定。此類債務本身通常無益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認定其性質的關鍵在于審查駕駛行為的目的,而非僅依據車輛的用途。
本案中,交通事故產生的債務屬于肇事方因個人侵權行為所負之債,其產生源于一方的過錯行為,并非為維持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必要支出,因此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特征。此外,肇事方配偶并未實施侵權行為,亦無主觀過錯,不具備承擔侵權責任的法定要件,因此不應就其配偶的交通肇事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雖主張肇事車輛用于送奶,屬于家庭經營活動,但事故發生當時,車輛并非處于營運送奶狀態,不能認定該駕駛行為系為家庭共同生產經營服務。反之,若事故發生在車輛營運狀態,且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時,該侵權之債則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情簡介:
鄧某與曾某系夫妻關系。2017年曾某駕駛電動三輪車與張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張某受傷。法院判決曾某賠償張某各項損失128950.94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1436元、鑒定費3750元。
因曾某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且鄧某與曾某為夫妻關系,張某以婚姻家庭糾紛起訴鄧某,要求鄧某承擔連帶責任。張某主張曾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受雇配送牛奶是為夫妻共同生活而實施的行為,造成損害賠償費用為夫妻共同債務,要求鄧某賠償上述損失。鄧某表示曾某與張某之間的糾紛所形成的債務是曾某的個人債務,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張某所稱的牛奶配送站并未進行工商注冊登記。發生事故的具體時間張某稱是上午十點半,鄧某稱是上午九點多,并主張曾某駕駛電動車去洗頭,并非去配送牛奶或者在送奶回來的途中。
二審法院觀點;
本案中涉及的債務系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權之債。首先,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本次交通事故系因曾某單方面的侵權行為造成,張某受傷也是曾某個人的侵權行為所致,鄧某并未對張某實施侵權行為,主觀上亦無過錯。其次,發生交通事故時所駕駛的車輛是否用于送奶與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產、生活并無必然聯系,不能以該車輛系曾某送奶時所駕駛而推定其因交通事故而產生的侵權之債系為家庭共同生產、生活所負,且張某亦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曾某系在送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最后,基于交通事故而產生的侵權之債具有突發性和不確定性,并非夫妻雙方為維持家庭共同生產、生活所必要的支出或投入,夫妻雙方亦無法從中獲取利益,故本案中曾某基于交通事故所負的侵權之債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索引:(2019)京01民終366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