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時甜甜蜜蜜送房子,離婚時卻為了房產撕破臉皮。最近收到不少咨詢:男方婚前買的房子,戀愛時為表達愛意主動承諾婚后加女方名字,或是直接贈與過戶。結果婚姻沒熬過幾年,感情就破裂了,雙方為了房產所有權鬧上法庭。男方覺得這是騙婚陷阱,女方認為不能反悔。這種摻雜感情又涉及財產的糾紛,法院到底會怎么判?
如果離婚時已經轉移登記的,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規定,若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可以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除非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長,或給予方存在重大過錯,法院才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將房產所有權判給受贈方。
當然,受贈方的權益也會得到保護,法院會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這樣的房產通常會被認定為屬于給予方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與。該房產所有權原本屬于給予方,只是基于結婚的需要,才登記為共有或者一方所有。因此當婚姻關系消滅,基本原則就是物歸原主。
如果離婚時沒有完成轉移登記的,房子所有權歸誰?根據新規,即便房屋沒有過戶,另一方也可以主張房屋所有權。但實踐中,由于物權沒有變動,物權還是登記權利人的權利,所以總體上還是應有利于登記的物權權利人。
日前,天津市河北區法院根據新的司法解釋審結了一起離婚財產分割案。
男方為了表達愛意將自己婚前的房屋加上了女方的名字,兩人約定,女方享有房屋50%的份額,可不到兩年雙方便走向離婚。女方提起離婚訴訟,要求男方按照之前約定將房屋的50%份額,按照房屋市場價格的50%向其支付折價款。依據司法解釋二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法官最終判決房屋歸男方所有,男方按照房屋市場價的約20%向女方支付折價款。
可以看出,新規出臺法院后對于婚前房產婚后加名的離婚財產分割糾紛,會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而不是簡單的一半對一半。涉及到財產利益時,建議不要感情用事,專業的問題還是多咨詢律師,才能更好保障自身利益。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