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必須存在“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等損害夫妻共同利益或是患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等情形。”簡單來說,就是夫妻雙方內部利益已經不再統一,共有關系已經不再穩定。而本案夫妻總共有五套房子,被查封后男方直接約定四套歸女方所有,這種情況擺明是夫妻雙方共同為了損害債權人利益才進行財產分割。
那如果本案夫妻一方真的存在“隱藏、轉移、變賣”等情形,那法院是否會支持分割呢?此時雖然夫妻另一方的利益與債權人利益出現沖突,但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并不會直接損害債權人利益,因為債權人仍可執行屬于債務人那部分的財產,因此法院很有可能會支持分割請求。
說白了夫妻雙方如果真的想串通起來得到法院支持,那至少明面上雙方不能表現得利益統一,而是應該制造雙方對立的情境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情形,像本案這種男方直接放棄自身利益,答辯同意女方訴訟請求的訴訟策略,法院只會認定夫妻雙方是“惡意串通”,提起訴訟也完全是浪費訴訟費。
?
案情簡介:
林某與王某系夫妻關系。2024年4月,法院在執行林某與臨沂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時,依法查封了林某與王某共同共有的5套房屋,擬進行拍賣處置。王某以涉案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請求暫緩或中止涉案房屋的拍賣、變賣等執行措施,對夫妻二人名下的財產予以分割,并分別拍賣。執行法院受理后,駁回了王某的異議申請。
后王某在婚內向法院提起分家析產訴訟,并提交了其與林某于2024年9月簽訂的婚內財產約定和析產協議書一份,要求確認涉案房屋其中4套為其個人單獨所有。林某同意王某的訴訟請求。第三人臨沂某公司述稱,在未離婚的情形下,王某因林某負債而提起析產糾紛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駁回。
?
法院觀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八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王某與林某對涉案財產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均無異議,現林某因個人債務導致夫妻共同財產被法院查封,不屬于以上兩種法定可以分割共同財產的情形。二人雖然簽訂了婚內財產約定和析產協議書,但該協議書形成于涉案房屋被查封后,且屬于內部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債權人臨沂某公司對該協議并不認可,因此對于王某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索引案例: 山東高法2025.8.14公眾號《夫妻共有房屋被查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要求分割房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