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夫妻共同債務并非只限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對于一方婚前產生的債務,只要債務用于雙方夫妻共同生活,那同樣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本案借款系用于購買男、女雙方的婚房,該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后續亦用于雙方日常居住生活。因此該筆債務顯然屬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有朋友可能會提出,這樣的處理方式豈不是等于說在法律上一方可以假裝自己有錢買房,實則事先借款買房“騙婚”,進而借款成為夫妻共同債務逼迫另一方與其共同償還。事實上,實踐中亦有極少數人確實會如此處理。但此時法律也只能側重于保護債權人,畢竟債權人在出借款項上并無過錯,其在法律上不應當為“遇人不淑”的夫妻另一方買單。既然夫妻另一方享受了通過債務才能取得的權益,那自然也需要承擔相應的償還責任。如果另一方沒有要求“加名”,那自然也不可能需要承擔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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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0年10月,阿賓與小蓉作為買方,以44.6萬元全款向姚某購買重慶市合川區某小區房屋,當日,阿賓向姚某支付定金1萬元。2020年11月2日,阿賓向同胞兄弟阿林出具《借條》,載明“本人阿賓今借到阿林22.5萬元用于購買合川區某小區XX幢10-5房子,借款以轉賬方式直接轉給賣方指定收款人。
2020年11月4日,阿賓與小蓉辦理結婚登記。此后,阿林因需收回借款及利息,多次向阿賓催討,但阿賓以無錢償還為由拒絕。為維護自身權益,阿林將阿賓、小蓉一并訴至武勝縣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償還22.5萬元本金及利息。
庭審中,阿賓對22.5萬元借款事實無異議,辯稱該款項用于購買結婚用房,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自己與小蓉各承擔一半;小蓉主張自己并非適格被告,認為借款發生在2020年11月2日(雙方登記結婚前),自己對借款未獲利、未追認、未使用,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特征,且認為房屋是阿賓婚前購房后對自己的贈與,自己不應承擔該債務。
法院觀點
阿賓向阿林出具《借條》,阿林按約定向案外人轉款,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阿林要求阿賓歸還借款的訴求應予以支持。關于債務性質,雖然借款發生在阿賓與小蓉登記結婚前,但從二人2020年10月共同簽訂的多份購房相關合同可證實,雙方具有共同購買案涉房屋的合意;且借款明確用于購買該房屋,房屋最終登記在二人名下,婚后也由二人共同居住使用。綜合以上事實,法院認定案涉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阿林主張阿賓、小蓉共同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訴求成立。
索引案例:四川法治報(作者|陸均、雍劍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