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隨著時代發(fā)展,打印遺囑愈發(fā)普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肯定了打印遺囑的形式合法性,并對打印遺囑形式要件作了明確要求。雖然民法典對打印遺囑的形式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但實踐中仍常常存在瑕疵。最常見就是遺漏每頁簽訂日期和簽名。例如本案打印遺囑就只寫了一個日期,第一頁還遺漏了見證人簽名。
本案打印遺囑存在較大形式瑕疵,如果沒有其他證據(jù),該遺囑極有可能會被法院以形式不合法為由認定無效。法院最終認定遺囑效力,主要是因為繼承人還提供了訂立遺囑時的錄像以及證人證言等證據(jù),綜合判斷可以認定遺囑不存在偽造可能。
《民法典》之所以對遺囑形式有著如此嚴苛要求,其目的就是避免偽造遺囑的風險。與自書遺囑相比,打印遺囑由于使用電腦字體形式統(tǒng)一而缺乏個體特征,極易被偽造。實踐中亦有部分法院認為只要遺囑不符合形式就一律認定為無效。總的來說,要想完全避免遺囑無效風險,最好在專業(yè)法律人士指導下訂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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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徐某與王某夫婦育有兩子。2023年7月,徐某去世后,其妻子王某、次子徐二與長子徐大對遺產分配爭執(zhí)不下,故起訴至法院。庭審中,雙方各自拿出了徐某生前訂立的遺囑。
長子徐大提交了一份由徐某于2022年1月12日手寫的遺囑及訂立過程的視頻,該遺囑記載其財產全部由其長子徐大繼承,與王某、徐二無關。
妻子王某及次子徐二則提供了兩份遺囑,一份為2022年5月15日由徐某訂立的手寫遺囑,內容為徐某的財產全部由次子徐二繼承,該份遺囑尾部立遺囑人處顯示徐某簽字,代筆人處顯示劉某簽字;另一份是由徐某在2022年5月15日所立的打印遺囑,內容與同日的手寫遺囑一致,該遺囑尾部立遺囑人處顯示徐某簽字,代筆人處顯示劉某簽字,見證人處顯示李某、楊某簽字。王某、徐二還提交了訂立打印遺囑的過程視頻作為證據(jù),視頻顯示代筆人向徐某宣讀遺囑內容,之后徐某簽名并按捺手印,最后由代筆人、見證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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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觀點:
關于王某及徐二提交的徐某于2022年5月15日訂立的手寫遺囑。該份遺囑屬于代書遺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1135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王某及徐二提交的手寫遺囑,缺乏見證人見證,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要件,故該代書遺囑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應屬無效。
關于王某與徐二提交的徐某于2022年5月15日訂立的打印遺囑。經查,雖然該遺囑只寫了一個訂立日期,第一頁沒有代筆人及見證人的簽名,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但第一頁有立遺囑人徐某按捺手印確認,第二頁有立遺囑人徐某、代筆人、見證人簽名確認,其中代筆人劉某、見證人楊某均出庭證明了上述打印遺囑的訂立過程,且遺囑內容、證人證言亦能夠與錄像視頻中的內容相互印證,完全排除了偽造和篡改的可能,足以證明上述打印遺囑是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
關于徐大提交的手寫遺囑。《民法典》第1142條第3款規(guī)定,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如前所述,王某、徐二提交的2022年5月15日徐某所立打印遺囑應屬有效遺囑,徐大提交的遺囑形成時間在前且內容與2022年5月15日徐某所立打印遺囑相抵觸,故無論該遺囑效力為何,均應以王某、徐二提交的打印遺囑為準。最終,通州法院判決支持王某、徐二的訴訟請求。徐大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該案現(xiàn)已生效。
索引案例: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打印遺囑有效嗎?一家人因打印遺囑對簿公堂,法院這樣判!》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