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律師觀點:
在前篇文章《借貸糾紛中的“復利”是否受法律保護?》中,我們討論了借貸關系下,借貸雙方可自行約定利息,包括復利也是被法律所允許的,但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利率范圍。
若雙方約定的利息超過法律保護的利率范圍,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0條禁止的高利貸行為。超出部分的利息將不受法律保護,債務人即便已自愿支付,也可依據不當得利起訴返還。
關于超出法定利率的利息部分能否直接抵扣本金的問題,實踐中已有較為統一的司法傾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17號)第25條規定,雙方約定的利率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同時根據《民法典》第561條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務人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按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利息、主債務的順序予以履行。根據上述規定,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超過LPR四倍利率的部分相應可抵扣借款本金。
綜上,?對于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部分,借款人有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1、對于尚未支付的超出部分利息,有權拒絕支付;
2、如已支付,可基于“不當得利”提起訴訟,主張返還;
3、在訴訟或協商中,主張將超額利息直接用于折抵尚未償還的借款本金,以減少剩余債務數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17號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五百六十一條 ?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5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