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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戀愛一個月轉賬十一萬后分手,男方認為是彩禮要求返還,女方卻說是包養費應為贈與,猜猜誰會贏?

福州律師評析:戀愛一個月轉賬十一萬后分手,男方認為是彩禮要求返還,女方卻說是包養費應為贈與,猜猜誰會贏?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我們此前分析過不少戀愛期間因為轉賬和贈與引發的財物糾紛,目前法院基本認為大額轉賬屬于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小額為增加感情的一般性贈與。本案戀愛一個月即轉賬十一萬,單看金額對于彩禮來說確實有些少,但結合戀愛時間已經算是短期大額,男方主張返還也可以理解。而女方更是語出驚人,稱該筆錢款為男方所給的“包養費”。猜猜法院會怎么判?

本案一二審法院觀點一致,均認為“無證據證明轉賬為彩禮,同時無法證明雙方存在結婚合意。”最終將案涉款項認定為一般贈與,駁回了男方的請求。此類案件中,通常一方能提供的證據只有聊天記錄或轉賬截圖,因此法院有著極大的自由裁量權。如果雙方聊天沒有提及結婚話題或轉賬沒有特別備注彩禮,也是有可能如本案一樣不支持返還的。

我們先前討論過一例戀愛五個月轉賬十八萬的贈與糾紛,一審判決結果與本案相似,認為沒有證據證明系附條件贈與,但二審法院以雙方以老公老婆相稱、轉賬大額頻繁、聊天記錄內容等因素最終改判,認為構成附條件贈與。由此看來,本案還是雙方戀愛時間過短,雙方交流不深,沒有留下足以被認定為雙方存在結婚合意的證據,男方只能認栽了。

怎么才能讓戀愛期間的轉賬在法律上更清晰地被認定為附條件贈與,方便以后萬一掰了還能主張返還呢?核心就是要留下“這是為了結婚”的證據。比如聊天時把結婚和錢聯系起來、轉賬時留下相關備注、減少520、1314等特殊數字轉賬、表露結婚意愿、商議結婚事宜等,幫對方還房貸、買車位等生活方面的大額款項通常也會被認定為附條件贈與。

這個案子還有個值得細說的點,就是女方為抗辯而提出的“包養費”說法。結合雙方證據,我們沒辦法判斷真假,法院也以雙方單身不應定性為包養為由沒有支持女方。但包養這個關系在法律上到底怎么界定?什么情況下可能成立?我們之后再作專門討論。

 

案情簡介:

原告林強與被告李蓉與2023年11月中旬經他人介紹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2023年11月29日,原告將11萬元轉到被告指定賬戶,被告回復“謝謝老公賞的碎銀萬兩”。2023年12月,原告又通過微信轉賬給被告2,000元。被告回復“謝謝老爺們”。2024年1月2日,原告電話告知被告終止戀愛關系。雙方戀愛期間,同居過五、六次。

林強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李蓉返還彩禮11.2萬元,李蓉認為案涉款項為“包養費”,不同意返還。

 

一審法院觀點:

本案中,原告林強雖提供了案涉11.2萬元的轉賬記錄,但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款項性質系彩禮,原告也無其他證據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締結婚約關系的合意。另外原告自認其中1.2萬元的性質系借款,與本案亦無關聯,故原告林強提出的返還其彩禮款11.2萬元的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當庭辯稱案涉款項系包養費,但包養是指為婚外異性提供房屋、金錢等并與之長期保持兩性關系。而原被告雙方當時均系單身,自愿相處不是廣泛意義上的包養,并未違反公序良俗。原告轉給被告的10萬元款項應當視為一般贈與。

綜上,駁回原告林強的各項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觀點:

本案中,上訴人林強雖提供了案涉11.2萬元的轉賬記錄,但結合本案現有證據,均無法證明款項性質系彩禮,上訴人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締結婚約關系的合意。且上訴人自認其中1.2萬元的性質系借款,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故上訴人林強提出的返還其彩禮款11.2萬元的上訴請求因證據不足,本院無法支持。

關于上訴人提出一審法院重審時窺避被上訴人自認雙方為“包養關系”、錯誤裁判的上訴理由。經查,一審法院針對被上訴人一審庭審中辯稱案涉款項系包養費的問題已經作出明確說明,在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案涉10萬元為彩禮的情況下,認定該款為一般贈與,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林強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案例索引:(2025)遼11民終355號,以上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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