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司法實踐對于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房產是否有效存在不同觀點,通常會綜合考慮處分人有無惡意、子女權益是否受到損害等因素。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案涉房屋雖是由二人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但登記于婚生女名下,且二人離婚時并未將其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故該財產仍屬于婚生女個人財產。監護人行使法定代理權必須以被監護人利益為目的,否則構成無權代理。男方雖辯稱售房款用于女兒留學,但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且未征求過女兒意見,已構成對女兒財產權益的侵害。最終法院判決男方應按房屋實際成交價款賠償女兒相應損失。
這爹吃相實在是有些離譜!當年把房子落戶在女兒名下,肯定也是為了規避某些政策,所以理所應當還覺得這個房子是自己的。既然女兒撫養權已經在自己手上,女兒的財產也是隨自己處分。因此也就打著為女兒留學的旗號,干著侵吞女兒千萬房產的勾當。而且這房產既然是雙方結婚時購買,女方必然也出了一定財產,男方如此一通操作等于連女方的份額也一并吞了。更荒謬的是,如此明顯的左手倒右手操作,竟然在辦理贈與和過戶時一路綠燈,相關機構對涉及未成年人重大財產保護且監護人存在明顯利益沖突的處分行為,審查竟形同虛設。好在一二審法院明察,認定贈與行為無效,只是如此一來父女情誼也已所剩無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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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李先生與林女士于2001年登記結婚,并于2002年生育一女李麗,2007年雙方以李麗名義購買案涉房屋,后李先生與林女士發生離婚糾紛以及離婚后財產糾紛,最終李麗由李先生撫養,因案涉房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未予以分割。離婚訴訟后,李先生于2016年以李麗代理人身份與自己簽訂贈與合同,將案涉房屋無償贈與自己,后自行辦理過戶登記并出售案涉房屋。
2023年李麗將李先生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贈與合同無效并賠償損失1160萬元。
李先生辯稱,售房款主要用于女兒留學,是考慮女兒利益的行為。另外,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判決其需支付林女士款項,故無奈出售涉案房屋用于獲取資金。
法院觀點:
案涉房屋系李麗個人財產,李先生與林女士離婚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中均未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其次,李先生通過自行簽署贈與合同的方式,私自以被監護人李麗名義處分被監護人名下財產,將被監護人李麗個人名下案涉房屋轉移登記至其個人名下,其作為李麗的法定監護人,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未征求李麗本人意見,未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侵害了李麗的合法財產權益,且有悖公序良俗;
再次,從離婚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所查明的李先生名下財產情況來看,李先生所述舉債資助李麗國外留學的抗辯意見缺乏事實依據,由此確認贈與合同無效;
最后,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故李先生應按照房屋實際成交價款補償李麗相應損失。
綜上法院認定李先生自行簽署的贈與合同侵害了李麗的合法權益,有悖公序良俗,判決確認李先生自行簽署的贈與合同無效并賠償李麗房屋出售價款損失1160萬元。
經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案例索引:北京海淀法院《父母能私自將子女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來看看這個案子》202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