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對于宅地基上房屋的歸屬,司法實踐中很大一部分法院觀點認為依據產權登記認定權屬即可。即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為誰,宅基地上房屋就根據地隨房走之原則歸誰所有。
本案法院并沒有完全依據宅基地使用權的登記進行權屬認定,而是對翻建部分進行了區分。認定對翻建部分有共同出資的子女亦享有相應部分的所有權,而對于未翻建部分的附屬物及裝修等則仍認定歸屬宅基地使用權人所有。上述觀點相對更為公平合理,但實踐中此類房屋大多翻建于九十年代甚至是八十年代,翻建人往往無法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房屋是由其進行翻建。因此要想避免爭議,最好的方式還是家庭內部簽訂析產協議明確房屋歸屬。
蔡律師先前文章也討論過福建地區的相關案例,可供參考閱讀:《父母遺留房屋被兄弟拆除重建并辦理權證,女兒能否主張共有權益?》
案情簡介:
周老太與老伴李老漢是普通的一對農村夫妻,共生育了五女一子,分別是長女李某1、次女李某2、三女李某3、四女李某4、五女李某5、長子李甲。很長一段時間,一家八口在位于該村的5間平房中過著平淡的日子。此院《宅基地有償使用登記表》載明:使用者為李老漢,主房5間,建房時間為1958年,家庭人口結構:戶主李老漢、戶主妻周老太、長子李甲、長子妻于某、次女李某5、長孫李乙。
自1979年至1987年期間,李甲的四個姐姐陸續出嫁到其他村并將戶口遷出,1994年妹妹李某5也出嫁,搬離訴爭院落房屋,并將戶口遷至夫家,期間爭議房屋進行過翻建。李老漢于2014年7月去世,未曾留有遺囑,李老漢父母亦均先于其去世。2021年,周老太及李甲一家一直居住使用的爭議房屋因修建承平高速被征收,李甲領取了67萬余元的征收補償款。
周老太及其五個女兒均認為,被拆除的院內房屋、附屬物等都是李老漢和周老太于1958年所建,1987年二人又出資進行拆除重建,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所得補償款扣除周老太的一半份額后,另一半應屬于李老漢的遺產,應由周老太及子女7人平均分配。其作為宅基地使用登記權利人,房屋翻建時其并未出嫁,雖未出資,但幫著干了部分零活,故其對房屋拆遷利益亦應享有相應份額。
李甲夫婦及長子李乙作為案件的被告,對于對方說所稱的拆遷利益中一半是李老漢的遺產并要求平均繼承分割不予認可。其3人稱,爭議房屋最初原系李老漢父母所建,1989年李甲夫妻對主房5間進行翻建,1990年完工,后二人又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并陸續添置了附屬設施;院內2間彩鋼房系李甲夫妻2016年拆除舊棚子新建而成,并且長子李乙還認為,翻建房屋時雖未成年,但其作為宅基地使用登記權利人,且一直居住生活在訴爭院落房屋內至2020年拆遷,戶口未遷出,亦未另申請宅基地,故其亦應享有同其他權利人一樣的權益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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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觀點:
案件爭議焦點為訴爭院落房屋等是否屬于李老漢的遺產。
首先,通過庭審調查,雙方均認可1987年—1990年院內主房因陳舊進行了翻建,考慮到李甲為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未另行分配宅基地,且與父母長期共同生活,婚后李甲夫妻亦未明確與周老太夫妻分家另過,故認定院內房屋系李老漢夫妻及李甲夫妻共同出資,李老漢夫妻及李甲寶夫妻均系共同建房人,兩方平均享有訴爭房屋的產權份額。
李某5、李乙二人雖均系登記家庭人口,但李某5于1994年因出嫁搬出該房屋,戶口遷至夫家,其已不屬于李老漢宅基地“戶”內成員,并自認對房屋翻建未出資;李乙在訴爭宅基地房屋1989年至1990年翻建時,剛出生不久,根本不具備建造房屋的勞動能力和經濟條件,故亦不能認定其對該房屋的建造存在貢獻。
在上述房屋權屬認定基礎上,訴爭院落房屋因拆遷所轉化為的拆遷利益中,只有關于訴爭院內房屋及對應的拆遷利益即房屋評估補償金額、房屋裝修補償、其他建筑物及附屬物補償,系對房屋、房屋裝修及其他附屬物等地上物給予的對應補償,屬于李老漢的遺產,該部分可以作為李老漢的遺產由繼承人依法予以繼承分割處理。
索引案例:?山東高法公眾號《存在繼承人翻建行為時,如何判斷宅基地房屋的權利人》